養老金投資草案公佈
- 發佈時間:2015-06-30 08:31:23 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 據財政部網站29日消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的精神和國務院工作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稿,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門戶網站反饋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13日。其中,第三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關於投資銀行活期存款,辦法規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産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産。
對於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40%。
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有關養老基金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辦法規定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20%。(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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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辦法草案限境內投資
深圳特區報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稿,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辦法,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産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證時)
養老金可參與股指期貨
深圳特區報訊 根據辦法,養老基金資産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的賬面價值。
(證時)
投資企業範圍限定央企、行業龍頭等
深圳特區報訊 根據辦法,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範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此外,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養老基金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20%。(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