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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寶馬車還不算“狂奔”?

  • 發佈時間:2015-06-30 02:31: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儘管目擊者200km/h的目測速度或有誤差,可在未經多證據交叉印證前,就輕率斷定“未狂奔”,難免成定性上的硬傷,給人背書之嫌。

  “6·20”南京寶馬肇事案,案發逾一週後又迎來反轉:昨日下午南京警方發佈消息稱,經查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超速行駛(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速度為195.2km/h),且事後棄車逃逸。一時間輿論譁然:就在6月22日,針對當地媒體報道中目擊者的説法——寶馬車時速達200公里,南京警方還曾通報,當事人“車速確實要比身邊車輛快一些,但並沒有出現狂奔的現象”。

  時速195.2公里,什麼概念?有數據可做對照:目前我國僅開行動車的線路上,動車最高時速是200到220公里。也就是説,事發時肇事車輛速度足可以“媲美”動車了,何況是在限速60km/h的市區要道上。以此觀照南京警方不久前“未狂奔”的説法,頗顯諷刺。不少網民就揶揄:“確實不是狂奔,分明是起飛的節奏”“説這生死時速不屬於狂奔的,是拿速7特效做參照嗎”……

  實質上,“狂奔”只是個主觀色彩較強的修辭而非法律概念,到底什麼樣的速度算狂奔,並無權威界定。此案中,基於“馬自達被攔腰衝斷”等慘烈情形,坊間輿論普遍相信肇事車輛大幅超速。

  但作為偵查機關,當地警方披露案情理應謹守法定職權範圍,發佈結論須有充分證據。儘管目擊者200km/h的目測速度或有誤差,可在未經多證據交叉印證前,就輕率斷定“未狂奔”,難免成定性上的硬傷,給人背書之嫌。

  還應看到,車速問題上的“被打臉”,就像多米諾骨牌第一張牌的倒下,極易引發公眾對當地警方其他結論的不信任。畢竟,從肇事者身份到毒駕等蹊蹺,當地警方前兩次案情披露,幾乎構成對起始報道的全盤否定,公眾難免疑慮難消。而今一句“未狂奔”跟195.2km/h,形同撞車,讓洶湧的質疑找到了“用力點”,“調包説”“毒駕論”也必然順承著質疑基調再度泛起。

  遺憾的是,涉事警方事先輕佻的“未狂奔”説,讓自己最終被自己打臉。在“6·20”車禍這類事件面前,任何處理不當,都容易將輿情導向“司法不公”“權錢勾連”等敏感情緒,所以相關官方發佈資訊務求準確,用證據説話。

  □佘宗明(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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