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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兒童解救後,還有很長路要走

  • 發佈時間:2015-06-30 02:31:3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任安力

  被拐兒童獲解救後,不是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就萬事大吉。有專家提出,在解救的同時,社會服務系統應同步啟動完善的救援計劃,這已成為中國打拐工作的必然延續。

  年幼時就被賣掉或被拐賣的孩子,對親生父母已沒有記憶,卻與買方産生了難以割捨的親情;被拐後遭受虐待的孩子會留下難以撫平的創傷,若是生活好的,回到親生父母那裏又會産生心理落差;即便是在稍大時遭遇被拐的孩子,也仍然難以找回過去的親情。多年分離造成的迷失、陌生和不適應,是被拐兒童及其親生父母今生難以走出的一片心理烏雲。

  對於那些被父母賣掉的孩子,養父母家可能是他們最好的歸宿,但如果沒有買他們的養父母,他們的親生父母不至於因賣掉孩子被判刑;對於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其作為買方是拐賣的罪惡之源,但在被拐兒童的眼中,卻已經成為他們事實上的“父母”,這種矛盾的現實給我們打拐工作提出更多考驗。據了解,2011年以前,對於那些獲解救後未找到親生父母的被拐兒童,為解決安置問題,仍然要寄養在買方家。從2011年起為遏制拐賣,改由福利院統一撫養,但住在那裏獲解救的孩子有的仍然思念養父母。長久以來,上述狀況成為了修法的難點。於是,針對“買賣同刑”的呼籲,有專家回應:“更需提升國家監護和救助保障機制。”

  避免被拐兒童獲解救後再受二次傷害,不僅僅要依靠福利院或其親生父母,還要有法制的健全、政策的支援和社會服務系統的保障。針對被拐賣兒童的“救助和康復工作”,國務院“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曾明確要求,要“積極幫助其回歸家庭和社會,避免遭受二次傷害,迅速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多年來,我國在修訂打拐立法、強化綜合治理、完善救助機制、加大救助機構建設等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就在6月26日,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二審稿由一審稿“收買即入罪”,但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改為“可從輕處罰”,擬對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收買被拐兒童的處罰力度。

  加大懲罰力度,並不能徹底解決“拐賣”和“收買”,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要消除地區間的貧富差距,許多“被父母賣掉的孩子”正是來自國家級貧困縣,那些父母賣掉孩子的原因都源於一個“窮”字;其次,要建立完備的收養和事後監督制度,杜絕“一些人被動成為‘購買’者”的情況發生。專家説:“未來發揮作用的,不光是提高刑法的懲罰力度,因為沒有孩子想要孩子的心情,可能比擔心受到刑法懲罰要強烈得多。”再者,要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改變“養兒防老”的思想;最後,我們還要針對打拐行動中被解救的兒童,建立有效的關懷救助機制,讓他們能真正回歸家庭、回歸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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