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75%存貸比緊箍放鬆銀行迎來轉型機會

  • 發佈時間:2015-06-29 08:2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75%存貸比緊箍放鬆 銀行迎來轉型機會

  一直存在爭議的銀行存貸比終於改了。

  6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鑒國際經驗,刪除了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這有利於完善金融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擴大“三農”、小微企業等貸款的能力。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改前的法律存在問題,以致銀行覺得不能放開手腳去做業務,因為條條框框太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告訴記者,過去主要靠計劃、靠指標來控制銀行的經營業務和規模,現在要靠市場,靠銀行自己控制。修法解決的是銀行業長遠發展問題,而不是一時的流動性問題。

   硬指標變為軟指標

  在一些銀行業內人士看來,實施了20年之久的《商業銀行法》已經落後於金融實踐,硬性存貸比指標也需要進行調整,來提高商業銀行資金的運轉能力。所以,此次修正將存貸比監管指標修訂為流動性監測指標在市場預期之內。

  有市場機構分析,貸存比是銀行業面臨的重大行政性約束,是銀行負債成本壓力難以有效緩解的核心原因,也是當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制度性根源。

  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也就是説,如果銀行存款餘額是100元,可以放貸的總額不應超過75元。這個比例被認為已經落後於金融實踐。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就曾在一次論壇上表示,存貸比的控制侵蝕了商業銀行的金融自主權。

  “因為貸存比要求,限制了銀行放貸能力。”中國銀河證券公司高級經濟學家苑德軍告訴記者,75%的存貸比對商業銀行是一種束縛,應該讓銀行自己去決定,放開存貸比以後,對緩解實體融資有一定幫助。

  也有不同看法。曹鳳岐就不認同調整存貸比是為了緩解當前實體經濟融資難。

  他向記者闡釋,存貸比的管理是防控風險的管理。防範風險有兩個措施,一個是存款準備金的管理,吸收存款必須上交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不會讓銀行把存款百分之百全放出去。”曹鳳岐説,第二個是銀行內部要控制一下,也就是存貸比。

  也就是説,存款準備金是央行宏觀管理,存貸比則是微觀管理,是銀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措施。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也認為,由於經濟下行,企業的貸款有效需求不足,銀行的存貸比普遍低於75%,短期來看,放開存貸比,並不意味著銀行會加大馬力放貸。“這是制度性改革,不以釋放流動性為目的。”

  “過去存貸比是一個硬指標,現在變成一個軟指標,軟指標就靠銀行內部自己來管控了,從法律上來説,沒有必要限制那麼死。”曹鳳岐説,降準就是給銀行貸款的空間了,所以存貸比的限制不是為了解決目前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告訴記者,存貸比的設置主要是保障銀行有充分的流動性應對風險。2014年2月,銀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引入了新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同時仍將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

  “巴塞爾協議Ⅲ對流動性的監管指標比簡單的存貸比更加完整和系統。涉及商業銀行流動性更多的方面,而不簡單的就是一個貸款、存款,因為商業銀行的業務越來越多元化,表外業務越來越多,這些都會影響到流動性。所以,用新的流動性比例指標來測算商業銀行流動性,是從金融監管整個國際趨勢考慮的。”趙錫軍説。

  在趙錫軍看來,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非常複雜,主要是三個支柱,一是資本的監管要求,二是行業檢查的要求,三是市場約束的要求。

  “成熟市場的商業銀行都是採取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指標,而不是説用存貸比,大家的共識已經達成了。”趙錫軍説,存貸比指標已經不能涵蓋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的管理要求,所以從監管指標轉為監測指標。

  民生銀行研究院院長助理、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存貸比指標在保持貨幣信貸合理增長、確保銀行流動性穩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和監管政策的變化,新的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杠桿率和流動性比率等監管指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存貸比的管理,可以淡化存貸比的監管作用。隨著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將存貸比從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更加有利於商業銀行通過資産負債管理促進商業銀行轉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

   混業經營是今後方向

  此前,有不少行業人士分析,隨著金融跨市場合作越來越廣泛、各種跨市場産品不斷出現,商業銀行業務從單一存貸款開始向混合經營發展。因此,商業銀行法修訂還將涉及混業經營,但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並未提及。

  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隨著商業銀行跨市場合作和跨市場金融産品越來越多,加之商業銀行自身的發展,單一的存貸業務已經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不少銀行業內人士呼籲銀行能夠實現混業經營,混業經營牌照的焦點,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權投資。

  “目前,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實際上已突破了這條規定。”曹鳳岐告訴記者,銀行業實際上已經是混業經營了。此前,在金融牌照上,信託、基金、保險等都已對銀行放開,現在僅剩券商。但銀行也從未放棄這塊業務。

  曹鳳岐告訴記者,儘管銀行主營業務是存貸款,但實際上通過控股公司的形式,很多銀行已經擁有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據了解,目前五大國有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資控股子公司開展上市保薦等投行業務,其中,中行早已通過其境外子公司中銀國際控股中銀國際證券。

  “今後銀行的發展還是以存貸款為主,但是混業經營是今後發展的方向”。曹鳳岐説,銀行業內希望能在法律上鬆綁,給銀行混業經營提供保障。

  苑德軍告訴記者,混業經營牌照發放是一種趨勢。因為資金流動本身是不受限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資金的市場隔離。允許銀行從事混業經營,能夠幫助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

  “金融機構跨市場的業務越來越多,銀行和證券、保險、信託都有合作,這種跨市場、産品的合作都需要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在苑德軍看來,銀行經營證券業務,肯定會對證券公司帶來競爭。混業經營改革最終是投資者受益,市場通過競爭提高金融效率。

  “此外,利率市場化也迫使商業銀行轉型,存貸利差的收縮促使商業銀行開通多元化的收益渠道,避免銀行在利率市場化後因為利潤縮減破産倒閉。”苑德軍分析。

  趙錫軍告訴記者,銀行當前的交叉業務、綜合業務越來越多,不完全是靠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就能規範的。因為商業銀行法只能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和商業銀行機構,具體領域都有具體的法律來規範,所以,商業銀行法主要還是用來規範商業銀行的業務。“修一部法律的同時要處理好不同法律之間的銜接,緊靠一部法律的修改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趙錫軍説。

  實際上,很多機構分析指出,此次修法未提及混業經營並不會影響銀行今年下半年通過特批試點的方式拿到A股券商牌照的進程。

  儘管業內看好混業經營,但它帶來的金融風險也要重視。

  曹鳳岐告訴記者,第一,控股公司要對子公司進行垂直管理,這是對內部管理系統的要求;第二,要建立隔離墻制度,各個公司之間資金不能往來,業務要有嚴格區分;第三是外部監管,各個監管機構要分頭管理。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