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對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免收監管費
- 發佈時間:2015-02-10 07: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2月9日訊 (記者 崔文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聯合發佈通知,對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規範。
“金融保險領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政策發佈,意味著非稅收入改革向前推進。”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根據《通知》,重新審核後的證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證券、期貨業監管費,以及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通知》規定,證監會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股票年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對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免收證券業務監管費;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期貨年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其註冊資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機構監管費。
重新審核後的銀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指銀監會對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收取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重新審核後的保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保險業監管費,以及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費。對於保險業監管費,《通知》規定,保監會對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和其他經批准設立的保險機構,收取機構監管費;對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保險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收取業務監管費。
同時,兩部門也明確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優惠措施。比如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尚未實施商業化改革、仍主要承擔政策性資産處置業務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被免收銀行業監管費。“統一規範後,再有指向性地給予減免優惠,這都有助於減輕金融企業的負擔,規範非稅收入機制。”趙全厚説。
“《通知》的亮點在於,以後哪些項目該收、該收多少,都有了明確的規範和監管。”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告訴《經濟日報》記者,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事業單位,但也因其行使公共權力進行收費,這一點與行政機關並無區別,因而其行政事業性收費理應加強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