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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打破信用資訊“孤島”

  • 發佈時間:2015-06-26 08:31:2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朱劍紅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06月26日 08:15:03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公佈

  打破信用資訊“孤島”(政策解讀)

  解讀人: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

  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制定18位數的“身份證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採用組織機構代碼,9位)、校驗碼(1位)五部分組成,它具有五方面特點。

  一是唯一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全國範圍內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範圍內也是唯一的。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登出後,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例如,一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式,需依法登出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一個新主體,需向其發放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是相容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最大程度地相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於分類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各部門改造成本。

  三是穩定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資訊發生任何變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均不改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是全覆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施後,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五是協調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自然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位數一致,都是18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證號”,其載體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證照。法人和其他組織憑登載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材料,在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辦理相關事項。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提供重要配套措施

  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重要配套措施。

  長期以來,我國機構代碼不統一,“多頭賦碼”“多碼並存”,缺乏有效協調管理和資訊共用機制,多數代碼僅應用於各部門內部管理,一些部門資訊數據相互割裂封閉,存在“資訊孤島”問題,影響了部門間資訊共用和協同監管,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與此同時,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設立和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到多個部門申請代碼,有的部門還收取費用,不僅給生産經營帶來不便,也增加了負擔。

  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意義何在?

  第一有利於資訊共用和利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證號”。政府部門、社會公眾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以有效識別主體身份,並對資訊進行關聯比對分析,這就為實現資訊共用和利用創造了基礎條件。

  第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成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和前提。改革後,多碼改為一碼、多次辦理改為一次辦理,簡化了辦事手續,節省了時間和費用,將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創業動力。

  第三有利於加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資訊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和關鍵。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分散在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信用記錄歸集整合到當事主體的名下,形成完整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創造了條件。

  第四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要充分利用大數據理念和技術。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資訊共用,並與社會和市場各方面資訊交換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數據資源,為政府監管和服務提供支撐保障。

  2017年底前完成現有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

  如何申請獲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辦理註冊登記時,由登記管理部門(工商、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印在登記證照上。

  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先在後臺資訊系統中生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與現有註冊登記碼建立“一一對應”的映射關係,然後通過換發證照等方式逐步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印在新的登記證照上。

  《方案》實施後,各有關部門應儘快完成現有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在過渡期內,統一代碼與現有各類代碼並存,各登記管理部門將儘快建立統一代碼與舊註冊登記碼的映射關係,保證資訊在全國統一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等國家資訊平臺上實現互聯共用,同時對《方案》實施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代碼,逐步完成存量代碼和登記證照轉換。未轉換的舊登記證照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

  過渡期結束後,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全部改為使用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

  《方案》明確,為新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以及為已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均不收取費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記者 朱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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