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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産業轉移企業可實行稅收收入分享

  • 發佈時間:2015-06-25 11:31:48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旨在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

  根據辦法,納入地區間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三稅”)。

  辦法明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産業佈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於或等於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範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於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範圍。

  辦法同時明確了分享方式。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産後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兩部門表示,此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辦法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享協議或已有明確分享辦法的,繼續按原有分享協議和辦法的規定辦理。共建産業園區的稅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協商意見執行。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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