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平臺三種情形構成價格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6-25 09:33:07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發改委網站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下稱《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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