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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可分享“三稅”

  • 發佈時間:2015-06-24 10:3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24日電 據國家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公開發佈《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辦法》指出,納入地區間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辦法》指出,此次京津冀協同發展産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的企業範圍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産業佈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於或等於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範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於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範圍。

  此次分享的方式為: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1.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産後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2.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對於此次分享的保障措施,《辦法》要求,確認劃轉數額。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三稅”情況(包含繳納和退庫,下同),由遷出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並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出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企業遷移後三年(或五年)繳納“三稅”情況,由遷入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並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入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

  辦理資金結算方面,《辦法》指出,每年年度終了後,財政部根據三省市財政部門上報的遷移類企業繳納“三稅”情況和財政部駐三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分別確認的數額,通過當年中央和地方結算,辦理上年地區間稅收收入劃轉事宜。

  《辦法》強調,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製造政策洼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辦法》還明確,京津冀三省市財政部門應定期進行工作總結和效果評估,密切關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提出政策建議,完善配套措施,支援京津冀産業對接協作,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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