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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名存實亡的政策該被喚醒

  • 發佈時間:2015-06-24 02:34:0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名存實亡的探親假政策引起輿論的普遍關注。探親假出臺34年被指“名存實亡”。最長能休45天,而過半調查者稱從沒休過,很多人甚至稱“聽都沒聽過”(6月21日《新京報》)。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但這個規定已名存實亡。一些具備休探親假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於各種原因通常並不批准員工休探親假。此外,很多單位會扣除休探親假職工的績效工資,休假期間僅發放基本工資。

  34年一成不變形同虛設的探親假制度,早已不符合當今社會情況,卻從未做過修改,也從未被廢棄,成為一個尷尬的存在。諸如,規定未與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已婚職工,只能每4年獲得一次為期20天的假期。此規定顯然缺乏人性關懷,讓“常回家看看”淪為難以實現的奢望。該規定也未能涵蓋所有社會群體,根據《規定》,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四類單位工作的職工符合探親假條件。這意味著數量龐大的外企、民企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被排除在有資格享受探親假的範圍之外。

  探親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權益,也是公民休息權的一部分,簡單取消和剝奪這項權益是不妥的,34年未變的規定也已經不合時宜,確有認真檢討和儘快修正的必要,體現更多的人文關懷,降低休探親假的門檻,讓這項政策更加科學可行、合情合理。例如,可以嘗試把探親假和年休假銜接起來,並擴大到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的職工;可以依照職工工作地與探親地點的里程遠近,給予不同的休假天數,路途越遠,休假天數可越長。

  其實,類似34年一成不變的探親假政策,在現實生活中並非個例。如尷尬的30多年未變的5元獨生子女費,落實不了的防暑降溫費,將近20年未變的航空托運作李滅損的賠償標準……這些“沉睡”的規定,既暴露出設計上缺乏制度性的“新陳代謝”功能,也折射出公共政策調整的行政不作為。

  公共政策往往關涉民生,關涉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修改,應當尊重民意和吸納民意,且要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遺憾的是,現實中確有少數公共政策長期休眠,無視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置群眾的呼聲和抱怨于不顧,明顯不合時宜但就是“我自巋然不動”。公眾有權利質問有關部門,還有多少類似探親假長期“休眠”的政策沒有被喚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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