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名存實亡多數人未休過僅在少數單位落實
- 發佈時間:2015-06-21 08:59: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探親假名存實亡多數人未休過 僅在少數單位落實
探親假“名存實亡” 多數人未休過
34年前出臺,僅部分單位能享受探親待遇,假期最長45天;目前僅在少數單位落實,多數人稱不敢休
在北京郊區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節又稱作“女兒節”。這一天,出嫁的女兒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長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趕。
事實上,對於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國務院曾出臺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這個1981年出臺的規定“名存實亡”,很多人“聽都沒聽過”。
過半被調查者沒有休過探親假
老家在河南的周蘭英是北京市朝陽區某街道的公務員,6月15日,她向單位申請休探親假,“我準備帶著女兒回家,跟父母一起過個端午節。”
按照國務院1981年的規定,像周蘭英這樣的機關事業單位已婚職工,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加上探親來回的“路程假”,周蘭英今年的探親假總共有24天。
像周蘭英一樣休過探親假的職工並不多。昨日,記者隨機選取了20位來自北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對其進行了小調查。其中,8人表示,沒聽説單位有探親假;而40人中,休過探親假的只有5人。
據海澱區某街道人事科一位負責人介紹,該街道近十年來只有一位員工請了探親假,還是因為家裏出了急事,離開時間較長,回來補假時填的“探親假”。
“扣錢太多”導致“有假不休”
記者發現,在有探親假的單位,休過探親假的人也不多。
北京某銀行的員工李銘(化名)告訴記者,單位事情太多,即使報了探親假領導也不會批。“我們單位是讓員工在帶薪休年假和休探親假中選擇一個。去年我申請休探親假,領導跟我説,許多員工連年假都放棄了,你還休什麼探親假?”
工作太多,領導不批之外,員工不休探親假的另一個原因是影響收入。雖然國家規定,探親假期間不扣工資,但不扣的工資僅為基本工資,大部分績效工資會被扣除。
工信部下屬一事業單位員工劉濤(化名)説:“我們的檔案工資只有幾百塊,其他的是績效工資。如果休探親假的話,一休接近一個月,幾千塊錢就沒了。”
記者從廣東省一家省屬事業單位了解到,該單位員工在探親休假期間,只保留基本工資,而績效工資將全部扣除。這家單位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普通員工休探親假,一個月只能拿到一千左右的工資,損失的工資收入大概在7000元左右。
■ 追訪
部分省份出臺過探親假細則
記者從人力社保部門了解到,1981年國家出臺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當年大部分省市也都出臺了實施細則。
北京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職工家在本市,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但已按本市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辦法享受了交通補助費的,即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此外,北京市還對探親假中的一些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其中説到《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
江蘇省的實施細則中提到,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超過五十六天(難産、雙産七十天)産假後,又與配偶繼續團聚三十天以上的,雙方當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在上海市的細則中,還對探親假的工資做了規定,其中説到,計算月標準工資時,應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記者從人力社保部門了解到,目前的工資結構已與1981年時有很大區別,具體休假期間如何界定核發標準工資,基本上由單位決定。
■ 觀點交鋒
探親假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要不要取消?近日,新京報記者就探親假問題,採訪了各界人士和專家。有專家表示,探親假制度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才能讓這項權利真正得到落實。
取消 收入沒保證 有失公平
“一個規定的假期,如果員工不能享受,就沒有保留的必要”,浦發銀行北京分行員工王洋認為,探親假基本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應該取消。他認為,不休探親假不能全怪單位,假期太長,工作做不完,收入沒法保證,員工也不願意休。
除了影響收入外,供職于一家中直事業單位的劉江認為,現在交通方式比過去快捷很多,返家時間大為縮短,不需要用一個專門的假期來實現。“我的父母從湖北來一趟北京,幾個小時就到了,利用週末完全可以探親。”
北京市民李銘則認為,探親假只屬於國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有失公平。此外還認為,過去就業是分配,分到哪去哪,探親實際上是一種補償。現在是自由擇業,離開家鄉是自己選擇的。“如果説你選擇了離家遠的地方就有20天的假,我選擇了在家工作就不能休假,這也是不公平的”。
保留 “空巢”老人 需要看望
呼籲繼續保留探親假的也不在少數。2013年,河南省政協委員張樹才提交了一份落實“常回家看看”的提案。張樹才認為,探親假制度制定太早,又長期缺少宣傳,年輕人知道的不多很正常,但老齡社會到來以及“空巢”老人過多的現狀需要這樣的假期。這一觀點得到不少人的支援。
記者了解到,2012年新修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係學會副會長馮喜良介紹,截至2014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經達到2.12億,佔總人口的15.5%。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發佈的《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離家後的老年人,佔到老年人總數的一半。馮喜良説:“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的步伐在加快,從老年人的角度來看,認真落實探親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改革 不宜簡單執行既往規定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教授認為,探親假的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出臺的,當國家實行分配製度,客觀上造成勞動者遠離家鄉的現實,因而在休假探親方面給予職工相應的待遇。但現在實行市場經濟多年,有了帶薪休年假的制度。“在這個背景下,繼續簡單地強制推行原有的探親假的規定,或多或少會有一些矛盾之處。”
不過,蘇海南並不贊同取消探親休假的待遇。他認為,在國家並沒有廢止的前提下,簡單地剝奪勞動者休假的權益是不對的。“廣東1997年出臺的規定是一個比較好的借鑒,嘗試把探親假和休年假銜接起來,並擴大到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的職工。”
記者了解到,針對探親假許多規定已經不能適用當下的情況,廣東等地已有政策調整的新規出臺。
根據廣東省1997年出臺的《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在這個規定中,原來只適用於國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員工的探親假待遇,擴大至所有企業。
對於如何改革探親假,蘇海南認為,一方面要保障勞動者休假探親的權利,一方面還要考慮現實的實際情況,不給企業帶來負擔。“兼顧兩方,結合實際,應該適時對探親假進行改革。”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吳為
新京報製圖/高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