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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幾個理論和政策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6-20 02:29:5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農村土地集體資産集體所有權的權能體現。集體所有權權能的行使必須反映集體成員通過民主程式體現的共同意志。改革的思路應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從“虛置”到“坐實”,探索不同類型土地、不同農村地區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同實現形式。

  第二,解決集體土地的成員權(成員資格)和用益物權的問題。法律法規規定了農民對農地的成員權,其中隱含的“天賦地權”思想,是一種個人權利,隨著成員的離開或去世,這種權利就消亡。另外,法律法規又涉及到農民對農地的用益物權,其中隱含的是“生不增、死不減”的財産權利原則。實踐中個人權利與財産權利必然會出現衝突。解決這個矛盾,提出供討論的改革的思路是: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單個成員權利轉化為以農戶為單位的成員權利,將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成員對該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集體資産的權利固化到某一個時點,使成員權與財産權利相統一。

  第三,農村集體資産的産權制度改革。要以確定“集體成員”為突破口,解決集體資産量化的成員邊界問題。要在確定公平起點的基礎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淡化成員權、強化股東契約權。弱化農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所有者的角色,強化其作為資源要素所有者和要素貢獻者的角色。未來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應是從封閉走向開放,從固化走向流動。在産權清晰的基礎上,促進股權、地權和房權的流動,有進有出,增資擴股。

  第四,確權、確股和確地的關係。確權是賦能的前提。確股應該是在確地基礎上的延伸,先有明晰的對承包地的産權,再基於農戶意願自願選擇入股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因此,確地與確股不應該成為並列的確權方式。實踐中,在採取農戶經營自家承包耕地這种經營模式的廣大農村地區,確權方式首選確地,確股是確地基礎上的發展,要防範從易於操作、便於規模經營等理由出發違背農民意願使用確股方式來確權。

  第五,怎麼看待農民的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之間的關係以及經營權的流轉?對未來農業經營模式基本走向和發展道路的判斷應作為農地流轉政策導向的前提和基礎。我們的基本判斷是:由基本國情所決定,中國不可能僅有一種農業經營模式。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的農業經營主體的構成是傳統農業經營主體(大量小規模兼業農戶、傳統小農戶)與新興農業經營主體(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及農業企業)並存。

  第六,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改革方向是在確保農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賦予農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權能,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要探索單個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的權能實現形式,也要關注一些農戶群體宅基地的物理形態發生變化時,如何保障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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