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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意外傷,沒有就診單不認賬?

  • 發佈時間:2015-06-18 04:29:20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張靜露)端午小長假在即,許多市民會選擇外出遊玩。記者近日從多家法院獲悉,近年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其中很多涉及旅途中發生意外後的賠償問題。楊浦區法院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前應購買保險,為自己提供充足保障;一旦在旅行途中發生意外,應注意及時蒐集、保存證據,並通過協商或訴訟進行維權。

  未在當地就診致索賠無據

  高小姐參加了上海一家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旅行,旅遊前旅行社為她投保華夏遊境內旅行險。不料在賓館處,她為趕車而意外滑倒,導致腰部、腿部受傷。上車後查看,高小姐腿腳腫了起來,之後導遊買了一張膏藥貼在高小姐患處。到黃龍景區時,高小姐走路已受到影響,但她始終沒有去當地醫療機構就診。

  回滬時,在火車站乘坐電動扶梯,高小姐又連人帶行李從扶梯上滾下來,傷情加重。後經醫院檢查,高小姐腰椎滑脫受傷。為此,她要求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第一次受傷,高小姐提供的證人雖然書面證明其在遊覽黃龍景區期間受傷,但由於她未到醫療機構就診,無法確診受何種傷以及受傷程度,也無法確認再次受傷與此有關。

  關於第二次受傷,高小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並且其所稱受傷時間為下火車以後,而此時旅遊行程已結束。因此,高小姐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難以支援。

  【法官説法】遊客受傷後,一定要及時到附近醫院就診,一方面使受傷部位得到有效治療,另一方面就診記錄可在保險索賠時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高小姐可以根據旅遊合同向旅行社主張闔同違約,但由於缺少相關證據,相關訴請未得到支援。不過,旅行社為高小姐投了旅遊意外險,高小姐可以基於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求償。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在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協議時,應在合同中明確投保的險種,如人身意外傷害險、交通意外傷害險等。同時,還可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等。

  落入水溝送醫,旅行社難卸責

  去年3月,張先生報名參加了由旅行社組織的“山溝溝、月譚溫泉二日遊”,並簽訂旅遊合同。在旅行社安排下,旅行團吃飯的地點和住宿的地方分別是兩幢樓,之間有一條水溝,水溝上有石階可供人通行。不過,水溝上方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同時石階處也沒有設置路燈等照明設備。

  到達旅遊景區當晚,張先生飯後回宿舍樓的路上,不慎落入水溝受傷。事發後,他立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26000元。庭審中,張先生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提示義務,致使自己在旅遊過程中不幸受傷,旅行社構成旅遊合同違約,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旅行社在遊覽中有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的義務。張先生選擇從石階通行並無不妥。旅行社明知石階存在安全隱患而未提醒,沒有盡到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説法】本案中,張先生向旅行社主張賠償的依據有兩種:

  一是依據合同要求賠償。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有書面旅遊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依據侵權行為要求賠償。即旅行社的違約行為導致人身損害和財産損失,張先生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要求旅行社民事賠償。不論是依據合同行為,還是依據侵權行為,雙方都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如果協商不成,遊客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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