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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非法集資

  • 發佈時間:2015-06-16 14:09:15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未經法定程式募集資金 承諾期限內回報

  金融局

  “打非”行動

  取得階段性成果

  昨天,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舉辦專項培訓交流活動。市打非工作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霍學文通報了專項整治活動的進展,並舉行了打非宣傳媒體聯盟成立以及市打非百名宣教講師代表授牌儀式。

  非法集資22家企業被立案

  霍學文介紹,自4月底以來,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首先,“打非百千萬宣教工程”正在全面推進。“百千萬”即百名講師、千名金融風險監督員、萬名社區村鎮金融風險聯絡員。目前報名情況非常踴躍,已經進行了多輪宣教。其次,媒體對“打非”報道超過千余條,報道遍及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第三,排查效果顯著。市公安局對已立案的22家企業被投訴企業深入調查,銀監局對11家被投訴賣“飛單”的銀行進行了核查,證監局對2200家股權投資機構也進行了檢查。目前朝陽區有80家待查企業和423家疑似企業,西城區對全區3800多家投資管理類公司進行初步摸底。第四監測預警大數據工作取得進展。

  此次培訓有市金融局常法顧問講授非法集資基礎知識、公檢法部門講授打擊非法集資實踐問題、市打非辦特聘數據技術公司介紹大數據在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方面的應用、市打非辦特聘媒體傳播公司介紹百千萬宣教工程的安排、院校教授講解非法集資典型案例、本市打非重點地區介紹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經驗等。培訓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奠定了基礎。

  明確非法集資認定標準

  “打非”工作的另一個重要進展是編制了《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案件認定標準》。市檢察院公訴處負責人介紹,在對非法集資嫌疑人的公訴過程中,法律適用問題一直是困擾辦案的重要節點。究竟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還是集資詐騙罪起訴嫌疑人,需要一個明確的標準。《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案件認定標準》體例簡單、思路清晰,為“打非”專項行動提供了方便。

  認定標準明確指出,非法集資的界定: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包括三個。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産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點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六種非法集資新的典型手法

  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主要有六種典型手法。

  第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種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發售虛假理財産品,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的名義非法吸收資金。第三種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的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第四種是以“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吸引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資。第五種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的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值很低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收藏品為工具,聲稱具有巨大投資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以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第六種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的P2P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息為誘餌,發佈虛假招標資訊,吸收公眾資金後,突然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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