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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規則有九大重要變化

  • 發佈時間:2015-06-15 14:29:37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6月12日晚間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其中,融資融券(兩融)合約展期、監管底線、投資者參與資質等均作了明確規定。

  同日,滬深證券交易所發佈《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交易細則》),修訂內容包括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完善基金、債券標的選取標準,優化融資融券交易機制等方面。

  這是融資融券業務自2010年3月底正式啟動以來交易規則最重大的一次調整,我們整理了關於融資融券規則中最主要的九大變化,以饗讀者。

  變化1

  明確個人投資者 最低資産要求為50萬元

  修訂後的《徵求意見》中明確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解讀: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可能造成兩融餘額大幅減少。

  此前的兩融業務相關規定中未對交易者資産有要求,大部分證券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對資産超過20萬元的客戶就可進行融資融券。市場人士認為,該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畢竟加了杠桿的交易使投資風險大大增加。

  不過,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受該條款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已經以低於50萬元資産進行融資融券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因此,在原有合約到期前,不必擔心被強制平倉。

  變化2

  允許兩融合約展期

  《徵求意見》規定,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解讀:此前的管理辦法要求,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而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上證所《交易細則》則明確,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不過,交易所尚未對展期的次數作出明確規定。

  華泰證券非銀分析師羅毅認為,允許兩融合理展期,放寬原有6個月期限,預計可延長1—2次,延長融資融券週期為投資者提供便利,有利於投資者靈活控制,避免時間限制投資策略。

  分析人士稱,允許展期,有利於減少極端情況下合約到期集中了結可能對市場造成的衝擊。

  變化3

  兩融金額

  不得超過凈資本的4倍

  《徵求意見》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解讀:該規定要求證券公司的兩融業務規模與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其現有的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本輪牛市啟動以來,隨著兩融規模的擴大,證券公司也以定增等方式補充資本金,擴充兩融業務規模。該限制從某種程度上控制了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的風險。

  有統計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部開展兩融業務的券商凈資本規模不足8500億元,這意味著兩融餘額的業務理論上限約為3.4萬億元,以目前兩融餘額高達2萬億元計算,仍有約萬億元空間。不過,由於券商凈資本還有其他業務用途,實際增長空間將小于理論上限。

  據測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兩融金額已達到其凈資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規模。

  變化4

  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

  《徵求意見》中,建立了兩融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週期調節。

  解讀:所謂“逆週期調節”主要用於商業銀行領域。由於宏觀經濟在經濟週期的不同階段會出現不同幅度的波動,經濟下行時容易加劇金融體制風險。“逆週期調節機制”則將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控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

  《徵求意見》通過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衝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和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有利於風險控制,促進兩融業務健康發展。

  變化5

  證券公司申請兩融

  取消需經營證券業務3年

  《徵求意見》新增要求證券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解讀:此前的兩融管理辦法中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3年,《徵求意見》中將該要求改為“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市場人士分析稱,新規放開了對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的要求,證券公司間競爭或將有所上升。

  此外,《徵求意見》對證券公司開展兩融業務增加了一系列監管底線要求: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變化6

  客戶信用交易資金

  由第三方監控

  《徵求意見》明確,證券公司兩融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

  解讀:此前的管理辦法中,對兩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未明確監控機制,僅依靠證券公司的自我約束和存管銀行的監督。

  《徵求意見》則規定,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資訊。

  這意味著由第三方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進行監督。對客戶來説,其交易資金的安全更有保障。

  此外,《徵求意見》新增要求證券公司應對公司兩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

  變化7

  對擔保物的處置

  不再是僅有的強制平倉

  《徵求意見》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品質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解讀:按照以往的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徵求意見》則優化了對客戶擔保物違約的處置方式。

  其中,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交易細則》也取消追加擔保物的期限、比例的統一規定,具體比例、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減少強制平倉可能造成的損失。

  變化8

  拓寬融券

  賣出所得價款用途

  根據《交易細則修訂》,上證所規定,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此前規定的買券換券外,新增了以下三項用途:可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證監會及上證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解讀:現行《實施細則》規定,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該規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實際成本。 券商人士分析稱,放寬投資者融券賣出價款的用途利於進一步增加流動性。不過由於融券客戶原本就少,所以影響並不大。

  變化9

  修訂完善了基金

  債券標的選取標準

  《交易細則》優化和調整ETF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並新增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作為標的證券的選取標準。同時,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

  解讀:上證所本次修訂將ETF作為兩融標的上市交易時間要求統一為5個交易日,持有戶數要求調整為2000戶,資産規模要求由20億元降低為5億元。二是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為了給下一步開展債券借貸業務預留一定規則空間,本次修訂借鑒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質押債券”的資質要求,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條件,即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等。

  (綜合騰訊和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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