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簿公堂不如庭外化解
- 發佈時間:2015-06-13 05:32:25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合理銜接、協調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也預示著老百姓化解矛盾糾紛在法庭之外有了更多的選擇。
那麼,現在有了糾紛該如何解決?首先,條例確立了糾紛解決分層遞進理念,樹立“國家主導、司法推動、社會參與、多元並舉、法治保障”的現代糾紛解決理念。根據“自治—調解—裁判”的糾紛遞進解決規律,重視發揮各類社會主體的自主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強調社會協同,發揮社會自我調節作用,科學設計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解決與訴訟外解決方式的聯動、協調和銜接,為糾紛當事人提供便捷和適宜的糾紛解決途徑。
也就是説,當老百姓遇到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利於修復關係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首選協商、和解不成再進行調解或申請行政解決,通過對糾紛的分流與過濾,避免或減少訴訟,把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救濟途徑。這樣,老百姓可以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時間、最平和的方式實現糾紛的解決,避免對簿公堂的劍拔弩張,對處理大量的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合作糾紛非常人性化。同時,也避免了法庭資源的浪費,讓法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大案要案上。
有了糾紛該找哪解決?條例確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組織體系。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明確由綜治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與實施,對各類調解組織的建設進行了劃分,明確各自的功能和職責,突出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如,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在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交警、保險、調解、法院都在一個大廳,責任和調解標準都明確貼在墻上,當事人在這裡就可以很快調解成功。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范愉認為,廈門實施的這部法規增強了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社會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適宜的糾紛解決途徑,有利於化解社會的各類矛盾,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對於提升糾紛解決的法治化水準將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
“該條例還開創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先例,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歷程的絢麗坐標。它不僅是推進廈門社會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重大舉措,將有效提升廈門地區社會治理水準,還在全國樹立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標桿,為其他地區相關立法提供了可供學習與參照的範本,提供了可複製的經驗。”范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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