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頻出亂象 民企投資理應善待
- 發佈時間:2015-06-11 09:32:2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招商引資是許多地方經濟建設的"重中之重",也是易生亂象的"敏感地帶"。權威機構撰文指出,在一些地區的招商引資過程中,存在"因為地方政府對方向把握有失偏頗、項目落地過程不夠規範、上級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等原因,導致勞民傷財、怨聲一片"現象。另有觀點認為,種種亂象惡化了投資環境,損害了投資商利益,也讓其他投資者望而卻步。
事實上,目前在招商引資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屢見不鮮。來自寧夏賀蘭縣的案例顯示,3年前該縣德勝園區對招商引資來的企業,土地出讓協議價為22萬元/畝,並簽署了合同。3年後,政府將相同的、企業已經在上面建造廠房的土地漲到37萬元/畝。對此,相關各個投資企業表示難以接受;園區管委會表示應堅持契約精神,履行原合同協議;近期出爐的縣委"會議紀要"也表明要執行原合同;但縣政府有領導強調,土地是特殊商品,不能執行協議價格,應執行現有掛牌價格。並認為原有合同違法,應該作廢;而投資企業則認為,説原有合同違法沒有依據,難道當初所簽署的近乎苛刻的合同不是政府所為?
專業人士表示,一件看起來並不複雜的事情,説法卻如此不同,個中是非曲直誰予評説呢?5月10日出臺的"國務院(2015)25號文件(下稱25號文件)"或許給出了答案
今年5月10日"國務院(2015)25號文件"出臺。文件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從而保證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政策的延續和前後一致,因而被法律界人士認為是為規範招商引資行為而出臺的利好消息。
然而,本報記者近日赴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走訪調查時發現,由於企業、企業所在工業園區管委會、地方政府等各方對於政策和法律的解讀大相徑庭和前後不一致,致使矛盾産生。當地德勝園區管委會、企業界、法律界等各方人士認為,這樣下去既不利於企業生存發展,也讓地方投資環境"受傷",甚至影響一方經濟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大局。
相關部門主導企業違法?
寧夏東盛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正在為土地大幅漲價、已簽訂合同存廢等事"鬧心"。"我們企業原在湖北,通過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受"邀"來到寧夏,並建設了賀蘭第一家4S店。初到賀蘭時,縣領導還給我們打過電話,要聯繫同行都來。"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如今,賀蘭已有了好幾家4S店,包括賓士、大眾、東風、雷諾等,為當地經濟建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在當地財政收入中,其所在的德勝工業園區汽車銷售貢獻率佔比約70%。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東盛源公司在縣政府、銀川德勝工業園區管委會(下稱管委會)招商引資大力動員下,于2012年5月7日與管委會簽訂入園協議,購買土地58畝用於建設東風商用車4S店,是國際汽車城所涵蓋項目。其與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合同約定,土地款為每畝22萬元,總土地款為1276萬元。"我司按縣政府和園區要求於2012年5月4日全部繳清。"
記者查閱了該負責人提供的東盛源公司與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合同之一的複印件。該合同第五條規定了土地價格及付款方式:乙方(即東盛源公司)簽訂合同後,以22萬元/畝價格3日內付清全部款項,費用共計396萬元。每推遲3日付款,則每畝加收2萬元。第六條附則規定:乙方必須于合同簽訂一週內付清全部款項,否則合同自動終止;乙方繳付全款後,必須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開工建設,如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甲方(即管委會)將依法收回土地,乙方所繳土地出讓金70%退還,30%作為違約金罰沒;乙方必須于2012年12月底之前建成並投入運營,否則,每拖延一個月,土地價格每畝加收2萬元。
該負責人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我司簽訂的投資合同條件是很苛刻的,未批先建是不得已的,是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主導的違法,後果應由政府相關部門和管委會承擔。"
該負責人向本報記者提供了一份由管委會主任梅振龍簽發的編號為銀德管發(2015)71號的"銀川德勝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文件"的複印件,文件題為"關於寧夏東盛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土地掛牌等事宜的報告",是致縣政府的。該文件顯示:"為了優化發展環境,增強企業投資信心,現提請政府研究解決以下問題:上繳財政未批先建土地處罰金返還的問題。2015年3月,企業向縣財政第二次繳納的罰款36786.7元至今未退還,望政府儘快解決,其他企業項目建設也正在等待觀望。"
原協議應當繼續執行?
説到土地出讓金漲價後,每畝15萬元差價是否會影響到企業摘牌,以及如何解決此問題,該負責人向本報記者提供了另一份"銀川德勝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文件",該文件編號為"銀德管發(2015)59號",簽發人是梅振龍,題為"關於急需解決項目建設中相關問題的報告",該報告也是致縣人民政府的。
該報告第一條第2款顯示:國際汽車博覽城(即國際汽車城)項目,工程機械和重卡、輕卡4S店每畝評估價37萬元,與3年前預交每畝22萬元保證金相差甚遠,怎麼解決差價。若出現不摘牌現象,項目怎麼建設?
第二條指出,預交土地保證金轉摘牌保證金的問題。3年前,工業用地以每畝6.4萬元繳納保證金,重卡、輕卡、工程機械以每畝22萬元繳納了保證金,汽車4S店以每畝30萬元繳納保證金。現在摘牌,企業提出原繳納財政保證金直接轉為摘牌保證金或退還企業由企業重新繳納保證金,若不退還或抵頂,同樣會有不摘牌現象發生。
第三條指出,先期開工建設項目處罰問題。宗達房車、寧煤機械、塑美達及鈴木汽車4S店4家企業2013年列入全縣重點項目,在土地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現土地、建設部門要處罰,不給辦理相關手續,這個問題應儘快解決,不僅影響這幾個項目建設,其他企業項目建設也在等待觀望。自2013年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項目停建,給全縣經濟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當前處在項目建設的關鍵時期,這些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處理,會影響今年項目推進。
該負責人強調,東盛源公司與管委會所簽投資合同,其合法性有依據。該負責人提供的這兩份"會議紀要"複印件顯示:
根據"中國共産黨賀蘭縣委員會辦公室會議紀要(2012)3號",《關於解決當前工業園區發展及企業項目建設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紀要》,其中第二條,會議研究了德勝新建品牌汽車4S店基礎設施建設和輕重卡及工程機械銷售項目地價的問題,會議決定"輕重卡及工程機械銷售項目土地價格不低於每畝22萬元"。
根據"中共賀蘭縣委專題會議紀要(2015)19號",《關於加快推進銀川清真食品産業園重點項目建設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其中第三條,會議研究了清真食品園及國際汽車城項目執行原合同事宜,第2款規定,銀川北商貿城汽車4S店及輕卡、重卡、工程機械已繳納建設用地保證金的建設項目,在3個月內達到建設進度要求的,根據25號文件精神,執行原合同,由德勝園區管委會同財政局提出具體辦法。
企業普遍遭遇漲價之苦?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另有十幾家企業也有與東盛源類似經歷。
寧夏百匯機械物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旭對本報記者表示,他的企業建設用地23.4畝,該地塊也屬於管委會管轄,企業與賀蘭縣政府所屬德勝工業園區管委會所簽訂的合同價格是22萬元/畝,土地款總額為500多萬元,已于2012年向縣財政局付清。當時管委會主任是梅振龍。根據該合同,要求企業必須當年開工建設,年底前投入使用。但當時並沒有拿到土地出讓證以及其他合法手續,屬於未批先建。以前賀蘭縣一貫做法就是先開工建設,然後再補手續。2013年開始要求必須手續合法後才能動工。
今年的土地掛牌價格是37萬元/畝,每畝上漲15萬元,企業感覺承受不了。
"我當時向縣財政局繳付了全款,這筆錢若存在銀行利息是多少?作為老百姓我認為,只要雙方簽字合同就是合法的。但如今政府要把它推翻,然后土地再漲價,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張旭表示,"我們的態度是,如果仍執行以前合同價格22萬元/畝,我們接受;如果政府一定要執行現在37萬元/畝價格,那我們只有一條路可走--法律程式。如果輸了官司,我們也認。但像現在這樣當地政府説多少錢就多少錢,那是不可能的事。"
寧夏山推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崔建榮對本報記者表示,該公司于2012年5月,應德勝工業園區招商引資政策,購地44.2畝凈地,土地單價為22萬元/畝,購地總資金為972.4萬元。招商合同簽訂後,管委會領導要求企業儘快繳清所購土地的所有土地款,如不按時繳清,每3天土地價格上漲2萬元,同時規定必須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開工建設,如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將依法收回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2012年10月該公司經過多方協調開始拉土墊方,共計墊入2857.4立方,每方土方28元,共計費用為28萬元。正當該公司進入工地準備全面施工時,接到園區管委會停止施工通知,理由是以前承諾給我們辦的地區指標還沒辦下來,需等待一兩個月就可以辦下來。以後企業經常到園區管委會催問什麼時候能開工,得到的答覆總是讓等等。因為4S店不能正常開工,山推、徐工等廠家對該公司建設4S店的獎金共計200多萬元也泡湯了。因為4S店不能按期建成運營給該公司經營及售後維修造成了200萬元左右的損失。每年因購地貸款支付利息近105萬元,兩年共計近210萬元,總計給該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16.6萬元,同時也給當地政府形象帶來了不良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投資環境。
管委會:應該執行原合同
為了解為何出現以上亂象,管委會和縣政府對於這種情況是何態度,相關文件是否真實有效,本報記者日前走訪了管委會和賀蘭縣政府相關領導。
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史學功告訴記者:"這個會談紀要沒錯。"對於具體情況,史學功聯繫了管委會副主任李海升,請他作詳細解釋。
根據"會議紀要"的精神,"應該執行原合同。企業面臨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李海升表示,以上所述是2013年的項目,依據當時投資環境,相關部門定價是22萬元/畝,於是管委會與各家企業初步簽訂了合同。後來因某種原因,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把賀蘭縣土地凍結了,同時凍結的還有正在建設中的商埠項目,致使企業建設無法進行。一年半後雖然解凍,但價格經過相關部門評估後調整為37萬元/畝。
儘管如此,管委會跟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還是要履行,這是關係到政府誠信的問題。土地凍結是政府原因導致的,所致土地漲價也是政府原因,而不是個人和企業原因。在土地凍結期間不具備開工條件,只要開工建設就違法,企業也為此繳納了罰款。李海升認為,3年前企業已經按照投資合同規定的價格22萬元/畝交錢了,如今政府又提出土地漲價,過去的優惠政策等等都不能執行,所以企業心裏不舒服,意見很大。
由於許多企業面臨這種問題,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德勝工業園區工作推進組組長劉甲鋒等領導開會認為這個問題一定要解決,還簽署了"會議紀要"(注:即前面提到的"中共賀蘭縣委專題會議紀要(2015)19號",《關於加快推進銀川清真食品産業園重點項目建設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明確要求"執行原合同"。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何建勃、副縣長鄧一淩以及管委會、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領導都出席了會議並簽署了這份"會議紀要"。
李海升表示:"這麼多領導,包括兩個副縣長、一個副書記,代表縣委簽署了這份'會議紀要',他們都是分管工作的領導,具有行使相關職能的權利,這份'會議紀要'拿到任何場合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肯定能執行。這份'會議紀要'是可查的,不是他們私自搞的。應該執行原合同,這是政府誠信的問題。"
李海升強調:"任何新政策執行要有過渡期啊,應該把先前遺留問題都解決了再執行新政策,而不能搞'一刀切'。"他説:"這個'會議紀要'肯定能執行。這份'會議紀要'具有法律效力,縣委、縣政府出紀要都具有法律效力。"
縣政府領導:協議價格違法,原合同應作廢?
既然管委會副主任明確認為,縣委"會議紀要"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根據25號文件精神,執行原合同。那縣政府主要領導是何態度?記者來到賀蘭縣政府,見到了相關主要領導。其表示:"國家法律的規定誰都不能違背。政府所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是違法的,肯定合同已經作廢了。具體問題讓我們主管領導答覆。"
記者隨後見到了主管副縣長,該副縣長表示:關於東盛源4S店掛牌的情況,實事求是説吧,不管是招商引資來的,還是其他情況,都要按照掛牌價執行,土地是特殊商品,協議出讓是無效的,按道理土地出讓就不應該執行協議價格,這是大局。土地出讓,掛牌價格是多少就多少,協議價格會使掛牌流於形式。評估價格是底價,如果有多家企業競爭,價格還可以上抬。
這位副縣長表示,由於賀蘭縣土地曾被相關部門凍結了一年半,土地解凍時,過去招商引資的承諾價格跟如今的掛牌價産生了差距。國家政策規定,土地出讓按招、拍、挂三種形式進行,在寧夏,從2010年開始就把土地掛牌收歸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負責,由於地方小,沒採用招標和拍賣,只採用了掛牌形式,掛牌價格以評估價為準,由審計署進行審計。按照規定,國家土地出讓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返還,因此,儘管三年前土地出讓價格是22萬元/畝,現在是37萬元/畝,這當中的差價我們沒有任何渠道返還。
企業可能會想,政府招商引資時承諾價格是22萬元/畝,現在又成了37萬元/畝,不能理解。事實上,不是政府有意抬價,這是依法評估的價格。土地出讓以招、拍、挂為主。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招商引資招企業過來,企業作為園區的招商引資對像是特定的,但在土地掛牌層面是不特定的,比如説,有很多企業在搞汽車4S店,園區管委會給應招企業承諾價格是22萬元/畝,但其他沒有接到招商邀請的企業,只要符合産業政策就可以摘牌,這樣做就是要把大家放在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平臺上,鼓勵大家公平公開公正地依照法律程式競爭。我希望參與進來的企業越多越好。如果挂了牌卻沒有一個人跟你競爭,我覺得這是挺可怕的。協議價格是違反法律的。
接下來,記者就一些相關問題與這位副縣長進行了探討。
記者:這裡有一份“中共賀蘭縣委專題會議紀要(2015)19號”,上面寫著“根據25號文件精神,執行原合同,由德勝園區管委會會同財政局提出具體辦法。”
副縣長:土地是特殊商品,協議是違反國家法律的。
記者:既然是違法的,那當年怎麼會跟管委會那邊形成那麼個協議呢?
副縣長:為什麼會有這麼個差價呢?自治區對我們縣的土地凍結了半年,國家凍結了一年,整個一年半,土地價格就漲上來了,就有了差價。
記者:管委會副主任李海升説應該執行原合同22萬元/畝的價格,因為之前已經有協議了,還是應當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和政府信用。
副縣長:這個絕對不可能,政府必須執行評估價格,只有往上走不能往下走,違法的事誰都不敢做。
該副縣長最後強調:“本人學法,我所説的是法言法語,可以代表本人也可以代表政府。我所説的土地出讓金要掛牌這都是法言法語。”
企業:地方領導前後矛盾?倍感困惑
對於以上縣政府領導的表態,前述東盛源公司負責人感到更加困惑,他對記者表示:賀蘭縣委出的“會議紀要”代表一級政府啊。投資合同是管委會與我們簽的,而管委會是縣政府下屬機構,也是代表政府的啊,在這背後有政府的“會議紀要(2012)3號”作支撐啊!
如今縣委又出了一份會議紀要(“中共賀蘭縣委專題會議紀要(2015)19號”),明確要求“根據25號文件精神,執行原合同”,但縣政府領導為何又要不承認?另外,既然知道這是違法,為何三年前還要以苛刻條件讓投資商簽訂投資合同,還收了投資商的錢?反過來説,政府三年前就收了投資人的錢,既然交易不成立,政府是否應把所收取資金的使用成本返還投資人?簡言之,既然把錢收了,就證明交易已經成立了。
另外,根據25號文件,是認可以前協議的。而且管委會在報告裏也同意返還罰款。
縣政府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然後自己又説當時簽的合同無效。管委會所有合同都是以縣委“會議紀要”做支撐的,你又説這些合同無效,那“會議紀要”是怎麼形成的?
這真是前後矛盾啊!
法律界人士:善待投資商保護投資成果
對於上述投資商的種種困惑,有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招商引資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重頭戲”,來之不易,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為繁榮當地經濟、增加就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一旦遭遇各種政策上的矛盾和阻礙,很容易受到打擊和傷害。地方政府應本著善待投資商、積極保護投資成果的原則,正確對待各種矛盾和問題,努力創造有利於招商引資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從而維護地方經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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