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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綁架案8人被捕 2疑犯私吞1800萬起內訌

  • 發佈時間:2015-06-10 06:43: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4月25日,香港堡獅龍創辦人羅定邦的孫女遭綁架,劫匪攜2800萬元港幣贖金潛逃,昨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8名嫌犯批准逮捕,其中6人涉嫌綁架罪、搶劫罪,1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人涉嫌組織他人偷渡國邊境罪。另外尚未追回的2000多萬港元贖金,警方已掌握大概位置。

  因欠賭債召集無業老鄉作案

  2015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猶某魁、王某錕、王某波、熊某輝、張某江、毛某兵、鄭某旺七人在深圳羅湖一賓館密謀偷渡香港作案。7每人平均為貴州省甕安縣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其中除猶某魁1976年出生外,其餘6每人平均為80後甚至90後,多人還有犯罪前科。

  猶某魁曾多次偷渡到香港入室盜竊,熟悉香港飛鵝山的一些“據點”,還在香港獲過刑。因賭博欠巨債,猶某魁此次召集幾個無業老鄉,約好一起到香港“撈一筆大的”。

  4月25日淩晨,猶某魁等7人分工配合,攀爬進該棟別墅搜尋貴重物品,並對受害人羅女士實施綁架。4月28日下午,猶某魁、王某錕二人在飛鵝山一亭子旁的廁所後面,取到2800萬港元贖金,通知熊某輝等人將受害人羅女士釋放。

  從新聞中獲知贖金數字 同夥怒了

  在贓款分配上,猶某魁等人也心懷鬼胎。當天,猶某魁、王某錕二人拿到2800萬港元贖金後,先將1800萬港元藏匿起來,將餘下的1000萬港元帶回窩點分贓,並謊稱共拿到1000萬贖金,於是大家先按各自的地位與作用對贓款進行分配,還保留了一點“公共經費”。

  隨後,猶某魁又悄悄地從藏匿的1800萬港元中拿出一部分先供自己使用。數天后,另幾名犯罪嫌疑人從新聞中獲知共收到贖金2800萬港元,對此也甚是憤怒。

  仍有2000多萬港元贖金未追回

  7名嫌犯中除毛某兵、張某江于4月28日提前偷渡回深圳,另5每人平均在香港又呆了幾日,之後,鄭某旺持簽證過關時被香港警方抓獲,猶某魁等人偷渡回深圳後,先後被深圳警方在深圳、惠州等地抓獲。此外,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梁某順和涉嫌組織他人偷渡國邊境罪的蔣某華等人也先後被抓。

  現該案涉案人員均已被抓獲,繼從犯罪嫌疑人處繳獲贖金280余萬元港幣及部分贓物後,5月16日又查獲贓款365萬港元及珠寶首飾一批。至於剩下的贓款,據悉警方也已掌握大概位置。

  釋疑

  A

  跨境犯罪由誰來管轄?

  猶某魁等人在香港針對香港居民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且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鄭某旺被香港警方抓獲,進入香港司法程式,為什麼其他8人會在深圳進入司法程式?

  負責該案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主任檢察官莊晶然告訴記者,猶某魁等犯罪嫌疑人作為內地居民,其涉嫌搶劫、綁架的司法程式行為雖然在香港,但密謀、策劃以及作案工具的準備工作等,均發生在深圳,且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深圳被抓獲,部分贓款、贓物亦在深圳被查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發生,均作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論。而犯罪的密謀地,即是犯罪的行為地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也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因此內地司法機關對該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

  換句話説,本案中深圳與香港的司法機關均有管轄權,但內地與香港屬於不同的司法體系,各自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因此,鄭某旺在香港被抓獲進入香港的司法程式,猶某魁等人在深圳等地被抓獲進入內地的司法程式,這並不衝突,且符合“一國兩制”的基本體制。

  B

  為何既有搶劫罪又有綁架罪?

  為什麼猶某魁等人涉嫌的罪名中,既有搶劫罪又有綁架罪?莊晶然介紹,從目前證據來看,猶某魁等人在深圳密謀到香港去綁個人“搞一單大的”,即有搶劫、綁架等動機在內。其進入受害人羅女士的別墅後,威逼受害人打開保險櫃,洗劫價值數百萬元的珠寶首飾時,即已涉嫌搶劫罪。之後,猶某魁等人逼問出受害人羅女士基本情況後,又將其綁架並索要天價贖金,涉嫌綁架罪。因此,猶某魁等人行為先後觸犯搶劫、綁架兩個罪名,需要數罪並罰。“針對公安機關的下一步偵查,我們列了詳細的繼續偵查取證提綱,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做好調查取證。”

  深港兩地這種連為一體的地域環境,很多犯罪同時涉及兩地,但基於兩地不同的司法體系,莊晶然坦言,確實在司法上還存在一定困境,“目前我們與香港還並沒有一個完善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為更好地打擊犯罪等,希望能夠進一步完善機制,兩地在罪犯移管、贓款贓物移送、調查取證、裁判認可、追逃追贓等方面應加強合作。”

  檢察官解密

  受害人與綁匪聊天 提供破案線索

  受害人羅女士損失了價值昂貴的財物,家屬還交付了2800萬港元的贖金,但慶倖的是,羅女士的人身安全未受侵害。

  “受害人羅女士可以説在整個過程中,都表現得非常冷靜、清醒與沉穩。”檢察官介紹,在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綁架等過程中,受害人羅女士都並未採取任何硬碰硬的魯莽舉措,反而時刻保持清醒頭腦,比如雖然犯罪嫌疑人都戴著頭套,但羅女士悄悄記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相關特徵。在山洞的數天時間內,受害人羅女士以打發時間為由,多次與犯罪嫌疑人聊天,不僅暫時穩住犯罪嫌疑人,還從側面獲取了犯罪嫌疑人諸多資訊,為該案的辦理提供了諸多線索。在山洞期間,羅女士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攜帶的收音機,還了解了外界對該案的報道資訊等。

  “從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受到的良好教育與較高的個人素質,這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就尤為關鍵。”檢察官建議,如不幸遇到被綁架或劫持等突發情況,一定要保持冷靜,謹記人身安全最重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注意:

  一是要懂得隨機應變,儘量避免激怒犯罪分子;

  二是要儘量記住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車牌號碼、談話內容、互相之間的稱呼等相關資訊;

  三是要儘量學會與犯罪分子週旋,拖延時間,並讓犯罪分子放鬆警惕;

  四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尋求他人的幫助,擺脫歹徒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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