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初步形成並購重組所得稅體系
- 發佈時間:2015-06-09 06:07:01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確定4種企業資産劃轉情形可享受稅收優惠。自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一系列涉及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初步形成並購重組所得稅體系。稅收政策是影響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因素,並購重組所得稅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優化了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有力支援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資産(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確定4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産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徵管流程。
“企業重組必然考慮成本,包括稅收成本。稅收政策是影響企業兼併重組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價值取向,是減輕企業重組的稅收負擔,支援企業做大做強,優化企業兼併重組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兼併重組創造條件。”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説。
四種情形劃轉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
此次稅務總局發佈的《公告》,是對2014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的細化。
《公告》確定,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4種情形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待遇。這4種情形分別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産,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産,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産,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産,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政策不僅適用於國有企業集團,也適用於其他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或資産劃轉交易,保證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市場主體在同一稅收政策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有利於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這將大大緩解企業納稅資金壓力,降低其融資成本,有利於促進集團業務重組,主動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也將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説。
該負責人介紹説,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簡化管理方式,優化徵管流程,《公告》不再對股權、資産劃轉設置事先核準,而是改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報送申報表和相關資料。
《公告》同時確定,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在一定時間內實質性經營活動發生改變的,應追回企業已享受的優惠待遇,防止企業出於偷逃稅款的目的濫用政策。
並購重組所得稅體系助力企業做大做強
“近年來,我國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企業兼併重組的步伐不斷加快,甚至通過並購實現了‘蛇吞象’。比如,近日佰利聯將位居行業第一、總資産為其2倍的龍蟒鈦業收購。”劉劍文説,企業重組中會涉及多方面稅收問題,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其中又以企業所得稅影響最大。
我國自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涉及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初步形成並購重組所得稅體系,優化了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有力支援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
2009年4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重組”的概念,同時劃分了企業重組的6種主要類型,就企業重組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
2014年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進一步支援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該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産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高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準,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同時,該政策還確定,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個規定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不過,企業在重組籌劃時,應該全面考慮稅收政策,合理確定並購對象、重組方式、支付方式等,以實現最低稅收成本。”劉劍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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