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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霧重重的高一學生殺人案

  • 發佈時間:2015-06-05 08:31:36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盧義傑

  10年前,山東省臨沂市第二中學分校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因為被指認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從而捲入一起姦殺案的漩渦中。法院最終認定,他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然而,入獄5年之後,張志超提出申訴,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幹的。在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遜律師及其團隊看來,原審判決的證據並不紮實。 上級法院駁回了張志超的申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也回應稱,案件在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定罪量刑。

  教學樓廢棄廁所內發現女生屍體

  張志超的母親還記得,2005年2月12日是大年初四,張志超淩晨1點多在家中被幾名警察帶走。張母數日後打聽到,兒子出事與同年級一個叫馮亭(化名)的女生有關。

  2005年2月11日中午14時許,學校一名清潔工打掃教學樓3層的洗刷間。她試圖進入洗刷間內部一個已廢棄數月的廁所,卻發現鎖無法打開,便找來鉗子和扳手。

  廁所的鎖被撬開了,映入眼簾的是一具趴著的女屍,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則套著沾有血跡的編織袋。校方隨即報警,經過辨認,這正是失蹤一個月的馮亭。

  10小時之後,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迅速進入警方視野。

  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

  洗刷間位於教學樓3層,內部有一間廢棄廁所。洗刷間以北五六米,是一間住著23名男生的寢室。張志超被警方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被認定為案發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證他出現在了涉案洗刷間的門口。

  判決認定,張志超是在洗刷間遇見馮亭的,見四週無人,即起姦淫之心,遂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馮亭的脖子上,將其劫持至洗刷間內。最終採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其強姦,並致其窒息死亡。

  張志超在對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認了上述作案過程。不過,李遜認為,屍體表徵表明是手掐機械致死且有反抗過程,那麼被害人屍體上、指縫中一定會遺留犯罪行為人皮屑等身體物質,至少會有衣服纖維,但偵查人員對此都沒有提取過。

  記者注意到,屍檢報告顯示,屍體前額正中有縱行2.5×0.6釐米的創口,創緣不整齊,創腔內有3塊無色透明的玻璃碎片。李遜表示,張志超的供述中並沒有使用玻璃或將馮亭推向玻璃的情節,也就是説,他的供述無法與屍檢結果完全對應上。

  屍檢報告還顯示,無論是陰道,還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體精液。

  母親申訴被駁回

  張志超的母親説,張志超2006年入獄,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訴她自己沒有幹那些事。於是,她開始找當年的判決書,並開始申訴。

  2012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志超母親的申訴。通知書寫明,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係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通知書還顯示,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張志超對此並不認同。他在接受律師會見時堅稱,這些作案情節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説的,不説會打他。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在某些細節上存在著一些瑕疵,但是不影響這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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