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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同一公司賄款 市政所兩任所長獲刑

  • 發佈時間:2015-06-04 07:24:1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前任郭連榮受賄獲刑6年後,回龍觀市政管理所原書記、所長羅雙福,也因受賄于近日獲刑10年6個月,而向他們行賄的,是同一家保潔公司。在羅雙福案中,其妻因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兩宗罪,獲刑5年。

  兩任所長被同一公司拉下馬

  現年52歲的羅雙福于2009年9月開始擔任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市政管理所的所長、書記,負責市政所的市政管理、工程建設等全面工作。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2年10月間,羅雙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北京日昌保潔有限公司路某(已判刑)給予的賄賂款共計75萬元。審理期間,羅雙福的家屬已向法院退繳了75萬元。

  法院認為,羅雙福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自願認罪,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從輕處罰。最終,昌平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雙福有期徒刑10年半,扣押的75萬元予以沒收。

  而羅雙福的前任郭連榮,也曾收受北京日昌保潔有限公司路某及王某給予的賄賂200余萬元。因法院認定其係自首,且提供偵破兩起刑案的線索,被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6年。

  涉案的是同一家保潔公司,該公司因單位行賄罪被判罰金50萬元,老闆路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

  行賄者稱為長期合作才行賄

  不論是郭連榮還是羅雙福,都是保潔公司為了承攬清潔工作,而不惜斥鉅資行賄的對象,道路清掃為何如此搶手?

  據相關人員介紹,道路清掃的承包費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調整,這對保潔公司的收入影響比較大,而決定權就在市政管理所。

  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市政所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帶有承包、租賃性質的協議一律先填寫報表報市政管委財務科審批,經主管主任批准後方可簽訂並備案。經市政管委調查,羅雙福任職期間,未向市政管委財務科、主管主任申請審核批准、報備帶有承包、租賃性質的協議。

  羅雙福案件中,行賄的北京日昌保潔有限公司的老闆路某表示,其並非主動行賄,而是被索賄,路某的公司在與回龍觀市政管理所簽訂合同後,由於已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設備,為能長期與市政管理所合作才行賄相關人員的。由於未能提供證據,路某的説法沒有被法院採信。

  ■ 案情

  幫親戚攬活兒所長之妻收52萬

  羅雙福的妻子趙玉芹,與丈夫在同一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趙玉芹被認定的罪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羅雙福擔任回龍觀市政管理所所長後,趙玉芹通過對羅雙福施加影響,利用羅雙福的職務便利,先後將市政所的公廁清潔、道路清掃保潔、道路掃雪鏟冰的業務承包給其姐夫陳某,為陳某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間,趙玉芹先後八次非法收受陳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52萬元。在此期間,趙玉芹在明知係羅雙福受賄所得錢款的情況下,仍然將40余萬元賄賂款存入自己的賬戶,後為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與陳某編造虛假事實,掩飾、隱瞞該受賄錢款的性質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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