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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梯電價“按月執行”改為“按年執行”

  • 發佈時間:2015-06-04 07:29:45  來源:廣西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杜蔚濤

  最近,自治區發改委官網發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完善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從今年7月1日起,廣西階梯電價從“按月執行”調整為“按年執行”。

  調整之後,冬夏用電高峰期的電量平均到一整年裏,可緩解因季節差異導致不同月份用電量不同所帶來的矛盾,保證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檔電量,降低電費支出,政策更為合理。

  年度電量分檔不分季

  據了解,我區正式實施階梯電價已近3年,現行居民階梯電價隨季節而變化,將全年劃分為用電高峰月份和非用電高峰月份,並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劃分為三檔,電價實行分檔遞增。

  階梯電價按年執行後,年度電量仍分三檔,但不再分季節。從7月1日起,第一檔電量為每戶年用電量小于或等於2040千瓦時,即每戶月均用電量為小于或等於170千瓦時時,此檔電量維持現行電價標準,為0.5283元/千瓦時。

  第二檔電量為2040千瓦時至3240千瓦時部分,即每月平均用電量為170千瓦時至270千瓦時,此檔電量在第一檔電量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05元,即按0.5783元/千瓦時計費。

  第三檔電量為每戶年用電量超過3240千瓦時部分,即每戶月均用電量270千瓦時時,此檔電量在第一檔電量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30元,即按0.8283元/千瓦時的標準計費。

  調整後用電更省錢

  假設某小區業主高峰月份(1月、2月、6月、7月、8月和9月)用電量600千瓦時,非用電高峰月份(3月、4月、5月、10月、11月和12月)用電200千瓦時,則全年累計用電量為4800千瓦時。

  按照現行階梯電價,1-2月、6-9月的電費月均為150×0.5283+100×0.5783+350×0.8283=426.98元,其餘6個月月均為190×0.5283+10×0.5783=106.16元,全年合計3198.84元;而按照新的階梯電價,這戶人家全年累計電量達到第三檔,其中第一檔電費為2040×0.5283=1077.73元,第二檔內電費為(3240-2040)×0.5783=693.96元,第三檔內的電費為(4800-3240)×0.8283=1292.148元,全年合計3063.838元,能省135元。

  免費電量按年執行

  對於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來説,福利仍然存在,只是免費電量也從“按月執行”調整為“按年執行”,每戶每年免費電量120千瓦時。

  據介紹,免費電量採用“即徵即退”的方式,由供電企業在抄表收費時直接扣減。在一個電費結算年內,電量超出年免費電量後,供電企業按年度電量分檔及電價標準執行階梯電價,收取超出部分的電費。

  同時,對商住合一用戶實行分表計量。據了解,居民用戶申請辦理新裝業務時,按新裝業務受理之日起的實際用電月計算分檔電量。年階梯分檔電量標準,按照當年剩餘月份進行折算,階梯分檔電量標準按年階梯分檔電量標準除以12,再乘以剩餘用電月份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當用電戶發生過戶、改類、遷移、銷戶等變更時,原用戶根據當年實際用電月份,對已發生的電費進行清算,用電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算,新用戶按照當年剩餘用電月數,重新設置當年分檔電量標準。

  居民住房用於出租的,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及損耗等協商解決,不得將用電加價銷售給租戶。商住合一的用戶,原則上實行分表計量,住宅用電部分執行居民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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