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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服務網點有了硬杠杠

  • 發佈時間:2015-06-04 03:34:22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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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商務部網站發佈了《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在直轄市開展直銷經營的企業,應設立不少於2個服務網點,在地級行政區(市、州、盟)、副省級城市開展直銷經營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辦法》要求,服務網點應提供直銷産品退換貨服務,並受理消費者、直銷員的投訴和舉報,旨在完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的管理,規範直銷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

  網點應能退換貨

  2005年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有了籠統的規定: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於並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産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此次發佈的《辦法》是對此的細化。

  除了前述對直轄市等地直銷服務網點的規定,《辦法》還要求,在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開展直銷經營,相鄰的地級行政區(市、州、盟)、副省級城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沒有服務網點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直銷企業在開展直銷經營的地區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和“在顯著位置設置企業統一的服務網點標誌”等。網點應該提供“直銷産品退換貨服務”和“受理消費者、直銷員的投訴、舉報”。《辦法》還明確表示,服務網點與消費者、直銷員因産品退換貨發生糾紛的,由服務網點承擔舉證責任。

  直銷傳銷區別在哪?

  不少人談“直銷”色變,由於直銷員並沒有學歷、年齡、資質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就把直銷員誤認為是無業遊民,是“騙錢大忽悠”,把直銷和傳銷混為一談。

  什麼是直銷呢?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簡單來説,直銷就是廠家不經過代理,直接把産品送到有消費需求的顧客的手中,以降低産品的流通環節成本來滿足顧客利益最大化的需求。

  上世紀90年代初,直銷剛開始進入中國內地時的定位是“兼職經理”,恰好和當時中國老百姓本職工作效率比較低,又急於增加收入的心理不謀而合。直銷在中國的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之時,曾經良莠不齊。上世紀90年代後期,非法金字塔式傳銷嚴重干擾和破壞中國市場經濟,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深惡痛絕。

  1998年,國務院下令停止一切在中國境內的傳銷活動。

  那如何分辨傳銷與直銷呢?簡單來説,傳銷是傳銷者用一些“伎倆套路”模糊消費行為與經營行為。前期給你宣傳的是投資經營行為,後來你不知不覺成為了消費者;或者宣傳的是消費行為,後來讓你變成了投資者;甚至引用“消費資本化”之類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資與消費之間。

  20多年規範終落地

  過去20多年,國家曾出臺多項公告,規範直銷經營,整頓遏制非法傳銷。

  1994年8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出《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233號文)。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銷的兩部核心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正式出臺,並分別於2005年12月和11月生效實施,旨在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06年7月24日,雅芳正式獲得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批准,成為國內首家被允許進行直銷試點的企業。

  對於此次商務部出臺《辦法》,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在接受筆者採訪時表示,“《辦法》以明確量化的方式規範了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和服務,這讓消費者更直觀清晰地區分開直銷和傳銷。對服務網點職責的明確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擁有更便利優質的購物體驗,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和忠誠度,都有積極意義。”

  微商傳銷如何界定?

  相信不少人有這樣的經歷,在微信朋友圈裏,發現自己的朋友在宣傳叫賣同一類型的商品,而且發佈頻率很高,宣傳語極具誘惑性,且總是展示商品如何暢銷,希望別人加入他們的行列,一起賺大錢。請小心了,這可能是微商傳銷的陷阱。

  微商傳銷的驅動力永遠都是鼓勵自己的“代理”發展更多的“代理”,拿更多的貨。比如某品牌商的一個激勵措施是:只要你到年底拿的貨總額達千萬元,獎勵一輛保時捷!殊不知你需要幫對方賺回三輛保時捷的錢!所以微商傳銷的一個特點就是,苦口婆心地勸説你成為“代理”,曬收入、曬豪車,讓你跟著他一起賺大錢。

  微商傳銷會制定一些嚴格的規定,禁止越級、串貨,甚至不準許代理們為了多賣産品去開淘寶店,怕影響自己定的價格政策。

  此前,商務部出臺《無店舖經營管理辦法》,以規範微商等電商的“野蠻生長”。對於微商是否屬於此次《辦法》涉及的範圍內,趙萍表示:“政策的出臺通常會落後於實踐的發展,微信直銷作為一種依託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新業態,如果未來在市場上不斷普及發展,將有可能被納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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