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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住房保障部門詳解騰退保障房的6種情形

  • 發佈時間:2015-06-03 15:30:00  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陳霞  責任編輯:羅伯特

  燕趙晚報訊(記者陳霞)保障房租住上了是否就可以一直居住?針對近期一些讀者電話諮詢,昨日記者從石市住房保障部門了解到,按照我省最新出臺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規範操作指導細則(實行)》規定,出現六種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其租住的保障房將被要求騰退。

  石市住房保障部門相關人士介紹,《指導細則》在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後的動態監管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戶籍、房産、收入等情況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保障對象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內的居住情況,是否出現違規出租、轉借、轉讓、經營以及閒置等情況;保障對象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是否有破壞、損毀、改變住房結構和用途等情況。

  對於保障房承租人的退出,《指導細則》進行了統一明確。承租人、未取得所購保障性住房完全産權的承購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騰退所承租、承購的保障性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閒置保障性住房6個月以上;(二)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保障性住房租金;(三)轉租、出借保障性住房;(四)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房屋毀損;(五)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六)法律、法規、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指導細則》規定,承租人、未取得所購保障性住房完全産權的承購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經濟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停止發放其住房租金補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對於保障房的退出,《指導細則》也明確規定,承租人騰退住房時,保障性住房管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清算截至承租人完成搬遷時所産生的租金、補貼、違約金、賠償金等,多退少補。同時,《指導細則》還明確要求,各地要積極推進保障性住房小區智慧化管理模式,通過將房屋租金繳納、租賃期限等情況與小區門禁系統關聯等方式,妥善解決保障性住房退出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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