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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合格證,就能賣次貨?

  • 發佈時間:2015-06-03 04:29:20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璽撼

  最近,市工商局抽檢了4大類246批次兒童商品,結果多達57批次的商品不合格。而且,一些不合格商品有導致兒童窒息,或將重金屬、甲醛等有害物質轉移到兒童身上的隱患。可當監管部門上周約談銷售這些問題商品的企業時,近十家企業集體缺席,其中不乏世紀聯華、易初蓮花、伊勢丹等知名企業。

  更令人遺憾的是,即使參加約談的銷售企業,不少也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他們的理由是,生産商提供了産品出廠的合格證明,銷售商已經盡到形式查驗義務。現在被監管部門查出品質有問題,責任不在銷售商,討説法得找生産商。

  不可否認,除了食品等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要求流通領域的經營者對上游提供産品的品質進行再次檢驗,只需索要並查看上游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相關産品的合格證明等材料即可。因此,一些拿得出“合格證”的問題産品才得以順利進入流通領域。然而,形式查驗並非“走形式”。有的經營者,儘管能拿出幾張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和産品檢驗合格報告的複印件,卻掩蓋不了知劣售劣的事實。舉個例子,國家標準規定,在國內銷售的兒童玩具,使用説明用字的尺寸應不小于五號,“危險”等安全警示字體還得用黑体且不小于四號的字體明顯標出。實際進貨時,一些玩具的使用説明,卻只有一塊豆腐乾大小,字體小得看不清。連這樣明顯違反標準的情況都查驗不出,還不斷強調自己沒有責任——這些企業,賣的東西能讓人放心嗎?

  依筆者看,這些流通企業應該好好“回爐”學習下 《産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知道,無論是産品的生産者還是銷售者,只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産品,就可能被重罰;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場銷售不合格商品企業約談會的出席率,折射出的是産業高速發展背後企業素質的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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