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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律師費用可讓對方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6-03 01:05: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顏梅生  責任編輯:羅伯特

  權利受到侵犯可以打官司維權。但一些人在聘請律師維權時,往往只知道所需費用“誰請誰負擔”,並不知道在有些情況下,自己的律師費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索要勞動報酬

  【案例】

  由於離職後,仍被公司拖欠12000元工資,且經多次索要未果,李淑玲等6人想過通過訴訟解決。可由於人平不過2000元,加之不懂法律程式,如果聘請律師無疑要增加一筆開支,因而一直不知到底該如何是好。2014年10月,經專業人士提醒,李淑玲等方知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聘請律師,從而既能及時全額拿到工資,又可以讓公司承擔律師費用,保證不至於得不償失。

  【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二條之規定,公民在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撫恤金、國家賠償方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符合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便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可以列入訴訟請求,要求對方承擔。

  索要擔保借款

  【案例】

  經銷商張咏琪曾向千里之外的一家公司提供過價值20萬元的貨物。儘管公司曾在欠條中言明一定會在三個月內清償,且有李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期滿後,張咏琪多次催收,就是未能收回。張咏琪也曾考慮過通過訴訟解決,可一打聽律師費用最少也得12000元,便打起了“退堂鼓”,因為她的利潤也沒有那麼多,如果堅持下去無異於“贏了官司輸了錢”。

  【分析】

  張咏琪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先向聘請的律師預交代理費用,然後將該費用列入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李某承擔。因為《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其中所指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了律師代理費用。

  行使撤銷權利

  【案例】

  郭某曾向邱婷借過50萬元現金。可時至2014年11月,雖經多次索要,郭某不僅沒有還款跡象,而且要麼將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弟弟,要麼將産品以低得讓人不能相信的價格“賣”給妹夫,導致幾乎無還債能力,從而給邱婷的債權造成嚴重侵害。邱婷想到提起撤銷權訴訟,撤銷郭某與弟弟、妹夫之間的轉讓和買賣關係。可鉅額的律師代理費又讓她犯難了。

  【分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也指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即邱婷可以聘請律師,以郭某為被告,以“弟弟”、“妹夫”為第三人提起撤銷權訴訟,並請求法院責令郭某、“弟弟”、“妹夫”承擔律師的代理費用。

  追究不正當競爭責任

  【案例】

  一家生産豆製品的公司,因口味純正、品質上乘、服務週到而在當地小有名氣。可2014年12月,卻有客戶到府找茬,説其産品發黴、發臭。公司通過仔細辨認,才弄清原委:有人擅自使用公司名稱生産同樣的産品。經進一步明察暗訪,雖指向係鄰縣的一家小廠所為,但卻苦無證據,而要做到證據確鑿,在訴訟中穩操勝券,就必須花費大筆的調查費用。該怎麼辦呢?

  【分析】

  鋻於小廠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就意味著公司無須為調查費用而耿耿於懷。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其中的合理調查費用,當然地包括委託律師進行取證的支出。

  此外,我國相關法律中還規定了其他一些可以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用的情況,如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也指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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