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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 發佈時間:2015-05-29 16:29:43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5月19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了《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3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規定》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答:短資訊服務是用戶廣泛使用的一項服務,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利益。近年來,我國短資訊服務市場迅速發展,2014年全國移動短信業務量超過7630億條。與此同時,一些服務提供者還存在著經營不規範的情形,濫發垃圾短信的現象突出,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該《決定》為治理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對於用戶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方式、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垃圾短信治理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等困難。制定《規定》,細化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明確商業性短資訊的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短資訊服務行為、促進短資訊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要求。

  問:《規定》制定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3年初,工業和資訊化部啟動了《規定》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對商業性短資訊、公益性短資訊管理等制度進行了研究。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關電信企業的意見。三是與有關部門進行了立法協調,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四是兩次徵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企業和轉售企業的意見,並組織部分企業進行座談和研討。五是書面徵求了公安部、工商總局、網際網路信息辦、地震局、氣象局和國務院應急辦等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六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徵求意見,社會各方面對制定《規定》給予了積極的肯定,沒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規定(草案)》。

  5月6日,工業和資訊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5月19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資訊化部第31號令,公佈了《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規定》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提供、使用短資訊服務的行為。同時,為了適應網際網路迅猛發展的形勢需要,《規定》“附則”中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向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短資訊特徵的資訊遞送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短資訊服務規範。《規定》要求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遵守下列短資訊服務規範:經營短資訊服務的,應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資訊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短資訊收發時間、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等資訊;不得發佈、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短資訊。同時,《規定》對發送公益性短資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商業性短資訊管理。為了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強化了商業性短資訊管理措施。《規定》中規定: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説明擬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資訊;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資訊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短資訊管理制度和預警監測機制。

  (四)用戶投訴和舉報制度。《規定》建立了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資訊服務舉報的制度。同時,明確了用戶有關商業性短資訊侵擾和違法資訊的投訴和舉報處理程式、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對有關違法資訊的處置程式等。

  (五)監督檢查制度。《規定》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對短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力、義務以及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義務。同時,建立了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其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制度。

  此外,《規定》還對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電信管理機構和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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