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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起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資訊

  • 發佈時間:2015-05-29 11:32:25  來源:南昌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消息記者28日從工信部獲悉,《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已于近日通過並公佈,明確要求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並對短資訊服務規範、商業短資訊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提出,經營短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資訊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發送短資訊,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併發送,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資訊。

  針對商業性短資訊,規定特別提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資訊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短資訊設置障礙。

  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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