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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産如何分割

  • 發佈時間:2015-05-29 10:33:31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有讀者給本報打來電話,詢問在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記者就該問題走訪了天津中原市場研究員張玉詳,就離婚房産分割的幾種情況進行了討論。

  張玉詳表示,在離婚案件中,由於財産價值巨大,房産往往成為財産分割的核心,房産問題也因此成了離婚案件中的難點。房屋的産權情況、房子的購買時間以及購房的出資情況都會成為影響房産分割的因素。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産

  “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父母的,明顯屬於婚前個人財産。”張玉詳表示,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雙方是否有關於房産的協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來説,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完全贈與對方,另一種還是雙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來説屬於共有。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應屬於共有。雙方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同樣需要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要結合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原因來判斷究竟是出資人對另一方的贈與,還是借貸,也有共有的可能。

  貸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商處理。”張玉詳表示,如果不能達成協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前兩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為共同財産。如果支付首付和償還貸款都在婚後,一般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婚後全款購買的房産

  “婚後買房,即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添置的財産,一般來説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産。”張玉詳解釋説,這種情況也有例外,首先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財産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仍屬於個人財産。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登記方)的個人財産。

  時報記者 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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