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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創新 激勵分配(一)

  • 發佈時間:2015-05-28 02:33:2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依法劃清企業職工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限。屬於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職工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屬於企業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

  2.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

  3.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

  4.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

  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報酬,並可以給予獎勵。

  企業研發人員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侵犯。

  這項政策的依據為《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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