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紅盾春雷2015”為消費者挽回損失134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5-26 19:0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成都5月26日電 (記者 劉忠俊)四川省工商局26日通報稱,該局開展的“紅盾春雷行動2015”共檢查各類市場主體27萬戶,立案查處案件6568件,查處案件案值1.1億元,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340萬元。
通報稱,針對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訊、交通運輸等公用行業的限制競爭和濫收費用問題,四川各級工商機關重拳出擊。先後查處了瀘州查處某供電公司向用電戶收取預付電費案,自貢查獲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憑藉其被指定地位濫收費用50余萬元的大案;廣元對某供排水公司限定用戶購買指定廠家二次供水設備限制競爭案,某水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濫收費用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執法行動期間,四川共立案查處商標侵權案件868件,案值1145萬元。依法嚴厲查處了查處了涉嫌生産銷售侵犯“好迪HAODI及圖”馳名商標案。雅安局查處了侵犯“蒙頂山茶”商標權的印刷企業。其中,宜賓和瀘州局結合當地白酒産業特點,對白酒市場進行了專項整治行動。各地相繼查處了一批侵犯“殼牌”、“公牛”、“拉芳”、“方太”、“六個核桃”、“金利來”、“茅臺”等馳名商標專用權案件。成都局取締了一制售假冒洗化用品的窩點,現場查獲假冒“汰漬”、“雕牌”、“立白”等品牌洗衣粉及包裝袋,貨值110萬元。
針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醫療服務等問題,自貢、廣安、內江查處多家醫院對一次性輸液器多次重復收費案件;瀘州查處醫院違規收取就診卡費用案件;德陽對13家醫院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檢查環節中涉嫌濫收費用問題予以立案調查。針對公用行業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內江查辦了隆昌、威遠等地燃氣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5起,清退多收用戶天然氣安裝費100多萬元。宜賓對工商銀行珙縣支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進行查處,涉案金額10余萬元。達州一房産公司將開發的208套商業性質房屋,通過掃描、PS等手段篡改為“商業住宅”進行銷售,達州市工商局對其虛假宣傳行為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予以處罰。
據悉,四川南充、德陽、樂山、眉山、遂寧、自貢等地結合地方情況,將投融資理財資訊諮詢類、電子商務等企業列為整治行動目標,對該類企業分類建檔、分類管理,積極削減存量和查處。與此同時,四川還向社會公佈了“紅盾春雷行動2015”十大典型案件。(完)
附“紅盾春雷行動2015”十大典型案件
1.宜賓市南溪區天然氣有限公司限制競爭案
宜賓市南溪區天然氣有限公司從2010年以來,對新安裝天然氣從事經營的用戶,根據用天然氣的數量多少來收取保證金,截至2014年8月31日,當事人共收取用戶保證金共計3397257.79元,同時當事人還收取新申請安裝天然氣用戶每戶5元的工本費及收取變更用戶姓名每戶50元的更名費,共計102285元,當事人所收取的上述天然氣用戶的保證金、更名費及工本費等費用,均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構成濫收費用的限制競爭行為。
宜賓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濫收費用行為,清退所收取的用戶保證金,沒收當事人收取的用戶工本費和更名費,並處以罰款。
2.內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侵犯“海螺”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案
內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為第5391731號“川螺CHUANLUO”,但其在生産銷售的型材上並未按照其註冊的商標標識使用,而是使用了“川螺型材CHUANLUO、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標簽貼膜。與成都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使用的安徽海螺集團“海螺”註冊商標標簽貼膜“海螺型材CONCH”中的“CONCH”馳名商標相比較,二者中間紅色菱形標識完全相同,整體字母的排列組合相近似,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當事人在標簽上標注企業名稱,突出使用“川海螺”字號,其色彩、字體、大小與企業名稱其他部分區別明顯,而“海螺”註冊商標經海螺集團持續宣傳,“海螺”型材在業界享有了較大知名度,當事人突出使用“川海螺”字號,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之間有一定聯繫,造成混淆。當事人構成侵犯安徽海螺集團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當事人使用上述標簽的待售庫存型材859捆計21噸,已銷售2101.2公斤,銷售價7.50元/公斤,非法經營額共計173259元。未使用的上述標簽貼膜計30卷。
內江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處以罰款。
3.犍為縣暢祥運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犍為縣暢祥運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將其印製的宣傳折頁5000份和海報2份通過展示海報、發放宣傳折頁的形式對以下內容進行宣傳:“1、該公司由四川省政府審核,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專業從事金融投資的綜合服務平臺,為擁有閒置資金的個人客戶和有資金需求的優質企業建立一座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資金橋梁;2、暢祥運投資特點:①靈活性強:投資方可靈活選擇投資期限和金額,3個月、6個月、一年。②辦理快捷:公司提供‘一條龍’全程服務,效率高,經風險評估合格後即可獲得項目資金。③月結算:月月收益、省心省力。④安全可靠:公司為投資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為其資金收益提供金額保證;3、暢祥運投資與銀行利率對照表:銀行存款10萬活期收益分別為3個月87元、6個月175元、一年420元。定期收益分別為3個月712元、6個月1525元、一年3900元。暢祥運投資10萬元收益分別為3個月3900元、6個月8400元、一年18000元”。
當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宣傳內容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樂山市犍為縣工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
4.吳軍侵犯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撈派”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5年1月29日,簡陽市工商局會同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大隊聯合行動,在簡城西峰嶺一個閒置廠房內查獲吳軍制售假冒中國馳名商標“海底撈”火鍋底料的窩點,現場查獲有海底撈清油火鍋底料成品1561包(220g/包)計343.42公斤,火鍋底料半成品49.325公斤;用於封裝製作海底撈清油火鍋底料成品的産品外包裝袋14.5卷計41470個,白色內包裝袋40450個,白色塑膠盤42100個,外包裝紙箱1645個,膠粘帶400卷;用於産品生産製作的定量灌裝機、多功能薄膜封口機、無油空氣壓縮機、移印機、包裝機等工具共計5台。經海底撈公司鑒定,上述海底撈火鍋底料均為假冒産品,當事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目前,簡陽市工商局正會同公安機關對此案做進一步的調查處理。
5.張小紅銷售侵犯“長虹”註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張小紅于2014年12月底,以每粒0.22元的明顯低價從江蘇揚州購進標稱“上海長虹電池製造有限公司”生産的“長虹能量王”5號、7號電池共55296粒,在三台縣新德場鎮銷售,銷售價為每粒1.50元。該“長虹能量王”屬於侵犯“長虹”註冊商標專用權産品。截至2015年1月8日被查獲時已經銷售30960粒,未銷售24336粒,獲銷貨款46440元,獲利39633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長虹”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
綿陽市三台縣工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侵犯“長虹”註冊商標專用權的5號、7號“長虹能量王”電池共24336粒,並處以罰款。
6.成都博傑汽車銷售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成都博傑汽車銷售公司于2014年開展針對部分車型“零利率貸款購車”活動,宣稱在活動期間貸款購買指定車型的客戶可享受當事人提供的全額貼息優惠,即客戶所需繳納的貸款利息由當事人承擔。根據當事人與其供貨商的約定,上述“零利率貸款購車活動”所需貼息資金,由當事人承擔30%,供貨商承擔70%。但在活動具體開展過程中,當事人將供貨商支付的貼息款(貸款利息的70%)為消費者進行了貼息,卻將應由自己承擔的貼息款(貸款利息的30%)計入車價後再進行所謂全額貼息,消費者實際未完全享受到當事人宣傳的全額貼息,“零利率貸款購車”優惠。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活動期間,當事人以上述方式銷售車輛27輛,獲違法所得22356.88元。
四川省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7.廣元蒼溪向均在汽車維修服務中欺詐消費者案
蒼溪縣向均開辦的汽車銷售維修服務站在收取消費者譚傑19000元維修費後,在為川HK0604及川H73516的事故車輛進行維修時,對川HK0604事故車輛沒有按定損清單要求更換電瓶、散熱器框架、駕駛員安全帶(左、右)、倒車鏡(左)、左前下支臂(A柱、左前輪芯蓋(前半軸)、儀錶臺骨架,對川H73516的事故車輛沒有按定損清單要求更換前保險杠皮,輪胎。其中配件費用共2630元,工時費920元,多收費用合計3550元。同時,未取得二類機動車維修的許可,超出核準經營的範圍從事二類機動車維修。
當事人在未告知消費者並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未按保險公司定損為消費者更換定損配件多收費用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消費者違法行為。未取得二類機動車維修許可,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構成無照經營違法行為。
廣元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退還多收消費者費用3550元,對當事人欺詐消費者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處以罰款。
8.劉小蓉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案
武勝縣劉小蓉在其開設的視力護眼配鏡中心,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包括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初查日期、復出日期、降度日期、聯繫電話等內容張貼于配鏡中心墻上進行宣傳。當事人劉小蓉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發佈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的規定。構成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發佈消費者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
廣安市武勝縣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處以罰款3000元。
9.四川鋒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納入産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案辦案
四川鋒冉商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3400元的價格銷售一輛型號為“MG2-B4820-G1”的“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經查,該“綠源牌”電動自行車未納入《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
當事人銷售未納入《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的“綠源牌”電動自行車,違反了《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未納入本市産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的規定。
成都市武侯區工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未納入《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的“綠源牌”電動自行車,並處以罰款。
10.自貢市第三人民醫院違法收取費用案
自貢市第三人民醫院在從事醫療服務經營活動中,在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收費項目時,護士根據醫生醫囑(電子處方),按照醫務規範和用藥的組數配備一次性注射器的型號和支數,並錄入醫院計費系統,患者按照計費系統統計的含一次性注射器收費項目次數交費。在實際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時和輸液器時,護士沒有嚴格按照醫務規範和藥品的組數使用,而是通過“一針多用”的方式把一次性注射器和輸液器節省下來,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和輸液器的收費項目次數多於實際使用在患者身上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輸液器數量。
經查證,共計多向患者收取未使用的材料費用130000.68元,獲違法所得130000.68元。構成了收取未向患者提供服務或藥品費用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自貢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3000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