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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愛之名”毀壞財物 北京一男子被判拘役

  • 發佈時間:2015-05-25 12: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5日訊(記者李萬祥)感情受挫,如何排解?若情緒失控處理不當,繼而毀壞財物傷及人身,不僅追求效果適得其反,還可能受到法律的懲戒。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個人感情問題而故意毀壞財物的案件。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間,因個人感情問題,四次到北京市某大廈公司門前砸壞某公司門禁考勤機,後張某被查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期間,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行為係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張某無視法庭警告,再次前往被害公司實施毀財行為。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張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三中院提出上訴。三中院二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同學,張某自2013年開始追求李某,但李某一直對張某明確拒絕。張某遂開始以短信、郵件、攔截等方式騷擾李某,致使李某苦不堪言。

  張某稱,因為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故意毀壞該公司門禁考勤機就是為了引起李某注意,他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但為了要李某給他一個明確答覆,仍然這麼做了。

  二審期間,張某辯稱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達到定罪標準,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規定,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最終,張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個人感情本不是法律所規制的對象,但如果由著感情“任性”,做出越過法律邊界的行為,法律便不會再視而不見。本案被告人堅持認為對感情的追求天經地義,即使付出違法的代價也在所不惜,最終不但給所愛之人帶來煩惱痛苦,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感情本來美好,誠然可貴,但即便“以愛之名”,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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