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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享境外減免稅待遇

  • 發佈時間:2015-05-20 14:33: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莫謹榕  責任編輯:羅伯特

  羊城晚報訊 記者莫謹榕報道:“一帶一路”的願景與行動文件發佈後,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5月19日,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舉辦“一帶一路”稅收協定政策宣講會,為廣東“走出去”企業介紹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情況、境外稅務風險應對等內容。省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處長詹立仁表示,企業利用雙邊稅收協定可有效解決和避免重復徵稅、稅收歧視等問題。

  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地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係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省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副主任科員陳依媛介紹,稅收協定在提高企業在外國的納稅起點、享受國外減免稅或不徵稅待遇、享受饒讓抵免待遇、享受稅收非歧視待遇、建立跨國涉稅爭端解決機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陳依媛舉例説,對於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稅收協定規定了限制稅率,“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將上述投資所得匯回境內時,可以按照較低的限制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當遇到東道國不按稅收協定限制稅率徵稅的情況,就可以向中國稅務主管當局提出相互協商申請,已解決跨國涉稅爭端。

  “例如,中國A公司到×國成立子公司,A公司向子公司出租設備,子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賃費。×國的稅務機關認為租賃費符合當地徵稅要求並進行徵稅。於是A公司將相關情況向中國稅務機關反映,我國稅務機關啟動了雙邊協商,最終×國稅務機關同意A公司執行稅收協定的限制稅率。此案涉及稅款2000萬美元”。

  “走出去”企業如何控制自身稅務風險?陳依媛建議,一是要向稅務主管當局及時申報境外經營情況;二是要充分學習和運用稅收協定優惠,降低境外稅收成本;三是重視稅收安排的合規性;四是當遇到跨國涉稅爭端時,及時提出相互協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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