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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女友討戀愛期間花費 女方父親允諾給三萬

  • 發佈時間:2015-05-20 10:07: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東北網5月20日訊 網友向記者反映:我和男友,戀愛兩年,既沒有結婚,也沒有訂婚。上星期,因為他總在外面喝酒,我跟他吵了起來,他竟然打了我。

  我讓他道歉,並寫下保證書,他不同意,還説要分手。分就分吧,誰怕誰啊?我收拾好東西,就回家了。他居然跑到我家鬧,讓我把這兩年花的錢,都還給他。我爸被他煩得受不了,答應給他三萬塊。

  請問,這錢有必要給他嗎?我能不能告他敲詐勒索?

  喬英男律師解答:

  戀愛期間,一方給另一方的生活花費,以及購買的禮品,屬於贈與。如今贈與已經完成,雙方分手並非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所以,他無權主張返還。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他並未採取威脅的手段,不構成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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