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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投出的天大陷阱

  • 發佈時間:2015-05-20 07:35:16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投資理財是財産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但投資有風險,無視風險盲目追逐高利,可能落個“雞飛蛋打”下場。現實中不少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幻想一夜暴富,最終落得血本無歸。這種情況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尤為明顯。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呈持續高發態勢,給群眾財産帶來巨大的損失。為警示社會公眾,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遠離非法集資,避免財産損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審結的上訴人孫海瑜、胡臻集資詐騙、原審被告人連志剛等十一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了梳理。

  【案情簡介】

  2004年1月,被告人孫海瑜、胡臻共謀設立公司,以聯合種植靈芝為名,高息向社會非法集資。同年4月,孫海瑜出資100萬元以其和胡臻名義註冊成立南京潤在生物有限公司。為快速騙取大量資金,未經依法批准,二人指使他人以公司的名義發展一級代理,並由一級代理以8%至12%的代理費發展下級代理或投資人;以聯合種植靈芝可獲取高額無風險回報為誘餌,在山東、江西、河北、天津、上海及我省淮安等地大量發展下線投資人。為騙取投資人信任,孫、胡二人用非法集資來的少部分款項在高淳縣定埠鎮租賃100余畝土地作為種植靈芝基地,供投資人參觀、考察用。各地代理將非法集資的款項匯入孫海瑜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核對投資人名單及金額後,簽訂《聯合種植開發合同》並出具收據給投資人。合同約定:雙方聯合種植靈芝,投資期限三個月,前兩個月公司每月支付投資人本金10%的返利,第三個月返還本金,到期後可再投入。為騙取投資人加碼投資,孫、胡二人通過用後期集資款支付前期本息來兌現承諾的高額回報。

  2005年7月後,在公司並無經營效益情況下,孫、胡二人用部分集資款將公司增資為股份公司,並先後註冊成立南京濟信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南京竣喬貿易有限公司,收購南京金馬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並在高淳縣購置土地、設備,修建廠房;並將原先的《聯合種植開發合同》的名稱先後改為《産品銷售合同》和《工礦産品訂貨合同》,變支付高額利息為違約金給予投資人高額返利。為進一步誘騙各地投資人上當受騙,通過虛構項目、公司準備上市等加大虛假宣傳。

  至2008年7月,孫、胡二人以潤在公司名義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累計401682.65萬元。其中,歸還投資人本金累計272259.24萬元;支付高額利息累計65594.26萬元;支付代理提成費用累計37598.81萬元;購置土地、設備及修建廠房及其他費用支出共計8153萬元;孫海瑜、胡臻個人購房、車共計837萬元;另有17240萬元無法説清楚去向。最終造成14822名投資人共65007.07萬元無法償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孫海瑜、胡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至案發前有6.5億余元不能歸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巨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但鋻於孫海瑜能認罪、悔罪,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一定挽回,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孫海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胡臻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各被告每人平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判決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警示點評】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案件涉及全國9個省(市)、1.4萬餘名被害人,集資金額高達40億余元,損失達6.5億元。為什麼並不十分複雜的靈芝種植和加工能吸引這麼多人參加呢?這固然與“仙草”靈芝對某些疾病確實有療效等因素有關,實際上被告人某種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但靈芝種植和加工究竟能産生多少利潤?這些利潤是否足以支付投資者的高額回報?通過深入查閱卷宗我們發現,本案中“前赴後繼”的“投資者”,有的不願意去考慮這個問題,有的根本不去思考這個問題——這是為什麼?

  (一)貪圖高利是禍根,投機僥倖禍纏身。天下不會掉餡餅,高利只能是陷阱。一旦被貪心蒙蔽了雙眼,很多人就只盯著眼前的高額利潤,不考慮背後的巨大風險,拿陷阱當餡餅。本案孫海瑜曾因在河北、山東等地非法集資被司法機關查處過,但仍不思悔改,最終受到法律嚴懲。被告人一級代理馬某軍原為公安機關公務員,為圖高利從事非法集資,最終不僅沒掙到大錢,還被判刑開除公職。面對三個月20%的返利,年化高達107%的收益,有的人不僅將自己的錢投進去,甚至找親戚朋友借錢投進去,最終有去無回。還有部分參與者,明知道是陷阱,但是抱著僥倖心理,認為只要自己做到“早出手,快收手”,就能成為第一波獲益的出局者,自己從中掙錢,風險由後來人“接盤”。但哪知道,還有“出手”更早的,他出手時就已成為後來“接盤”人。孫海瑜先在河北、山東等地非法集資,早已形成巨大的資金虧空;後又在南京、浙江、江西等地非法集資,這些地方的參與者從一開始就接了個巨大的“坑”。

  (二)個個都是“挖坑人”,把“坑”挖深難脫身。“眾人拾柴火焰高”,同理,“眾人挖坑坑更深”。形象地説,每個非法集資案件就像個資金虧空的大“坑”,集資者每吸收一人或一次,參與者每參與一人或一次,都是在不斷挖這資金虧空的大“坑”,吸收、參加人數或次數越多,“坑”就會被挖得越大、越深。本案非法集資金額之所以能達40億元,既是孫海瑜等人實施詐騙進行非法集資的結果,也是在每個集資參與者的非理性參與下挖的深“坑”。從這一個角度分析,集資參與者從參與非法集資之始,實際上就在為自己挖“坑”。該案件已經審結,被告人也投牢服刑,但因被告人已沒有任何財産可供追繳、執行,眾多非法集資參與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全部挽回,至今仍在“坑”底,難以脫身。

  (三)“投資”到頭一場空,人財兩失屢發生。非法集資案件中,“人財兩空”是個基本的規律。作為集資者,不僅不能通過非法集資掙大錢,觸犯法律還構成犯罪,孫海瑜、胡臻等人就是如此,這是“人財兩空”。作為非法集資參與者,投出去的資金不要説利潤,連本金也收不回來,有的落得有家不能回,甚至被人傷害的下場,這也是“人財兩空”。比如,本案中山東一級代理孫某亮為追討非法集資款項,從山東來高淳,途中發生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經數月搶救保住生命,但徹底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大量經其代理參與非法集資者不斷到他家討要集資款,以致後來到他家打、砸、搶,家中所有財産被洗劫一空,全家不得不到外面租房生活,集資者在找不到孫某亮的情況下,到他兒子單位糾纏、跟蹤,讓他兒子也無法正常工作。凡此種種人間慘劇,皆因追逐暴利所致,教訓慘重深刻,讓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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