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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初裁認定日美光纖預製棒存在傾銷

  • 發佈時間:2015-05-19 07:0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商務部公佈對日美進口光纖預製棒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人民網北京5月18日電 商務部今日發佈2015年第15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商務部認定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産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初裁決定,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産品時,應根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7.8%-39.0%)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70022010。

  産品名稱:光纖預製棒(英文名稱: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15號

  關於對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反傾銷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 2014年3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4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製棒存在傾銷,中國光纖預製棒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5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産品名稱:光纖預製棒,英文名稱: 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體描述:光纖預製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並用於製造光導纖維(簡稱光纖)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製造光導纖維(簡稱光纖)。製造出來的光纖用於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輸。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0022010。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信越化學株式會社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8.9%

  2. 住友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7.8%

  3. 株式會社藤倉(Fujikura Ltd.) 8.3%

  4. 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8.3%

  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8.9%

  美國公司:

  1. 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39.0%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16.9%

  3.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39.0%

  對於賀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 LLC)和現階段未列名的其他美國公司生産的原産于美國的光纖預製棒産品適用其他美國公司的保證金比例。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5年5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和美國的光纖預製棒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和提交新證據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對於未在問卷(含補充問卷)及公告所要求的規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由於調查時間的限制,調查機關將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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