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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超億元存款失蹤誰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5-15 01:36:56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杭州5月13日電(記者方列)一張張存有鉅款的銀行卡,放在“銀行客戶經理”處保管,就能獲得銀行的“承諾函”和高額利息。近日,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再次爆出“儲戶存款失蹤”事件,一名前銀行職員假冒銀行網點工作人員,以高息為誘惑,騙走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鉅額存款。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全國各地連續發生不法分子勾結或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高息誘惑儲戶到特定銀行存款,繼而將存款卷走的惡性案件,一方面是由於儲戶自身防護意識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銀行內部管理的嚴重疏漏。

  鉅額存款被卷走 客戶哭暈在銀行

  五一剛過,位於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國銀行杭州市慶春支行就陸續有儲戶聚集,稱自己的錢財被騙,要求銀行歸還,有的人甚至當場哭暈。

  “存了100萬的銀行卡,放在銀行客戶經理手上,原本2015年10月可以拿,結果卻被告知款子已經沒有了。”網友@開心地中海在網上發帖子哭訴。

  據一名聲稱被騙的儲戶表示,自己去年賣了房,手頭有了筆錢,聽説這個銀行網點的存款利息很高,覺得還是國有大銀行比較安全,就通過朋友找到了這個客戶經理辦存款,然後把存錢卡交給了“客戶經理”,換來一張“承諾書”。“當時客戶經理稱這張卡要保存在他那裏,一年不能動,保證給我高利息。承諾書就是保證憑據。我看見承諾書上有銀行的抬頭和印章,所以就放心了。”

  後來證實,銀行從沒有過這樣的業務,承諾書上的印章也是私刻的。

  記者從杭州市有關部門證實,原中國銀行員工陸某與此案有關聯,目前登記的被騙儲戶已超過100人。5月6日,陸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獲。

  據警方初步調查,自2010年起,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下,陸某及其同夥以可辦理高息存款為由,誘使客戶交出銀行卡、密碼、身份證,並偽造銀行承諾函,吸收儲戶資金。目前,四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高息誘惑+內鬼操作 銀行監管存漏洞

  近年來,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頻頻發生類似案件。2014年初,杭州聯合銀行42位儲戶總計950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後經警方查明,犯罪團夥收買了銀行的工作人員祝超菊,儲戶在櫃檯存錢時,在輸入密碼時被誤導,資金被存入後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

  杭州市聯合銀行法務部負責人認為,隨著利率市場化,儲戶日漸熱衷“貨比三家”,選擇利率更高的銀行進行選擇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給受害人營造了一個在銀行存款的安全假像。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偵辦此案件的民警認為,貼息原本只是銀行為拉攏儲戶進行的一種暗箱操作行為,不法分子以此為誘餌,並將個別銀行工作人員拉下水,利用公眾對銀行的信任,使這種金融犯罪的風險迅速提高。

  多名金融業內人士表示,急需加強銀行監控措施,防止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個別銀行工作人員的私念,假借銀行的名義進行金融犯罪活動,造成經濟和信用損失。

  杭州聯合銀行法務部負責人章小的認為,完善銀行內部管理流程,“特別需要通過後臺電子監控,對一些異動賬戶進行數據分析,對櫃檯可疑狀況及時進行調查,防止出現一兩個人就能完成轉賬過程的情況。”

  儲戶索賠難 存款丟失誰該擔責?

  存款丟失後,儲戶最關心的是能否挽回損失。但據記者調查,儲戶獲得賠償的幾率並不高。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是,對存款被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無具體規定,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

  記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聯合銀行的案件中,該行對數千萬元的儲戶損失予以先行賠付,其他大多數“存款失蹤案件”的索賠陷入了漫長的官司糾紛中。如在浙江奉化發生的13名儲戶6950萬存款失蹤案件,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存款失蹤案件,受害人向銀行提出的索賠官司都還在審理中。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常務理事、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學林認為,和銀行相比,儲戶往往處於弱勢,需要出臺此類案件適用法律標準,進一步確定銀行對內部員工違規應負的責任。

  他建議,儲戶維權時可按照不同情形,選擇使用合同糾紛、金融消費權益損害糾紛等不同民事案由進行起訴,並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和賠償能力增加其他有責任單位和個人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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