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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荒誕定期報告 不能止于問詢

  • 發佈時間:2015-05-12 01:00: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曹中銘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已經“榮登”退市風險警示板的*ST博元披露了2014年報、2015年一季報及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決議公告。值得關注的是,其2014年報、2015年一季報均相當奇葩。為此,上交所下發了《關於對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報告有關事項的問詢函》,要求上市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説明。

  定期報告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窗口,其披露品質如何,無疑會影響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但*ST博元卻顯得相當“另類”,其董事會、監事會及董監高等,居然聲稱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這本來已經很荒誕了。然而,對於這樣的定期報告,其董事會居然以6票贊成,3票棄權最終通過。

  針對上交所的問詢,*ST博元將原因歸結為本屆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于2015年1月23日以及之後的時間才開始履職,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大華會計事務所對2014年度報告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結論,公司新的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組織人員對涉及往年較多數據核查尚未核實清晰等,並表示將對相關事項進行核查與核實清晰,保證公司定期報告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司方面的解釋顯然是行不通的。現行《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因此,其“無法保證”的聲名,與《證券法》的規定相悖。而且,既然上市公司對涉及往年較多數據核查尚未核實清晰,那麼就不應該發佈定期報告。去年頒布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新規”)規定,法定期限屆滿後,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依然未能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而其“搶先”發佈定期報告的行為,存在規避退市的嫌疑。此外,既然新當選的董事等高管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的真實、準確與完整,又不願意承擔責任,那麼其大可辭去相關的職務,而不應尸位素餐。

  事實上,*ST博元的荒誕定期報告的焦點並不在於董事會、監事會與相關董監高的“不保證”與“不擔責”上,而在於其披露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性上。由於沒有經過核查與核實,其披露的定期報告可能就是虛假的,這才是問題的重點,也是其董監高等“不保證”與“不擔責”的根本原因。

  退市新規對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制度,顯然,如果*ST博元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披露的情形,則其涉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即使此前上市公司沒有因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而被上交所啟動退市程式,其奇葩年報與一季報也足以招致暫停上市的處罰。因此,上交所對於*ST博元的奇葩定期報告不能只有“問詢”,如果經調查認定其披露的是虛假報告,同樣應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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