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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 :發揮監事會作用關鍵要搞好頂層設計

  • 發佈時間:2015-02-26 09:27: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2月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佈《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事會指引》),而在此之前2014年9月已發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筆者認為,監事與獨立董事在職能上有交叉,現實中兩者作用發揮都讓人比較失望,當務之急是要解決監事會和獨立董事選擇的頂層設計問題。

  為編寫《監事會指引》,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課題組進行了相關調研,並提交《上市公司監事會履職狀況報告》,其中反映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職責範圍與獨立董事、內部審計部門、內控部門、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等存在著大量的重疊和交叉。比如,監事會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監督公司資訊披露以及審議監督公司重大事項等職責則與獨立董事存在重疊和交叉。對於目前上市公司並設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做法,有13.9%的認為“完全可以二選一”,很多調查對象並不認為監事會是不可或缺的。

  筆者也認為監事會並非不可或缺。現實中,雖然央企和金融類上市公司由於對監事會建設有專門的要求,其監事會還是發揮了一些監督作用,但從上市公司整體情況來看,監事會所發揮的作用甚至還不如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畢竟還出現幾個為中小股東利益鼓與呼的錚錚鐵漢,而監事在制約董事、高管違法違規方面,很多時候是默默無聞。究其原因,首先,監事會平級監督效力較低。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股東大會下設的平行機構,監事會對董事沒有任免等實權,缺乏約束力。其次,監事的提名、選聘機制極不合理。監事包括股東監事和職工監事兩種,股東監事往往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推薦給股東大會,如此産生的股東監事顯然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監督;另一方面,職工監事雖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但提名一般仍由董事會或經營層決定,且職工代表的日常工作中也要受董事會和經營層領導,由此職工董事監督也難到位。

  為發揮監事會作用,此次《監事會指引》對監事的提名選舉制度進行了細化完善,其中一個舉措是提出設立獨立監事、外部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借鑒2002年人民銀行發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按人民銀行這個文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基本都是一樣的,比如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監事、外部監事;另外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提名選舉辦法也是一樣的,均由股東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産生。筆者認為,由於目前還沒有建立表決許可權制制度,大股東一股獨大,由此導致外部監事選舉仍由大股東説了算,這樣産生的外部監事,只能是花瓶。目前已經有了獨立董事這個花瓶,再擺個獨立監事花瓶,是在變相為股民增負。

  海外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美國為代表“一元制”模式和以德國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一元制”模式沒有監事會、注重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二元制”模式一般沒有獨立董事、注重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無論是哪種模式,都發揮了較好的制約監督作用。但目前我國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均設,兩者監督職能相互交叉、且難以保證其獨立性,基本都是聾子的耳朵,形同虛設。

  值得關注的是,德國股份公司“二元制”模式中的監事會之所以發揮較好的作用,不僅在於其推行獨立監事制度,更在於其公司治理模式的頂層設計中,監事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而董事會又對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經理層基本重疊,由於監事會是董事會的上級機構,且擁有任免董事權、決定董事報酬權、業務監督權、財務監督權,如此才可對董事會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因此筆者建議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要麼選擇德國的二元制模式,即將監事會設計為董事會的上級監督機構,擁有對董事任免權、報酬決定權等實權;要麼選擇實行英美“一元制”模式,由獨立董事來發揮監督作用。

  總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加監事會治理架構,主要借鑒日本等的治理模式,這種模式中,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機制交叉混亂、權責難清,既浪費監管資源,增加監管成本,且沒有取得什麼好的效果。目前日本已經允許企業在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間自由選擇其一,我國更不宜繼續停留在錯誤的模式中,難以自拔。(作者為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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