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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法院判決極草勝訴, 工商裁定極草宣傳不違規

  • 發佈時間:2015-05-08 06:38:55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筆者從工商部門了解到,2014年12月初,打假名人王某向工商舉報極草涉嫌虛假宣傳一案有了明確結論,工商部門認定青海春天不構成虛假宣傳。

  工商部門對投訴極草調查後予以銷案

  2015年4月22日,工商部門就王某舉報的問題給出了調查結論。關於“極草·5X”冬蟲夏草身份問題,工商部門調查結論認為,依據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冬蟲夏草純粉片相關事宜的通知》(青食藥監辦[2014]53號),極草的身份被界定為“冬蟲夏草純粉片是青海省出産的冬蟲夏草經加工製成的産品,作為青海省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産品”。

  關於蟲草素問題,工商部門調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冬蟲夏草含量測定的法定指標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不得少於0.010%,從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其公司“冬蟲夏草純粉片”的送檢樣品檢驗報告書中檢驗結果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0.011%]達到規定標準。最終工商部門認定青海春天不構成虛假宣傳,予以銷案。

  兩家法院審理查明極草産品身份合法

  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極草産品一盒,標注品名為冬蟲夏草純粉片。原告認為極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被告(極草合作商)退還商品價款並10倍賠償,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産品身份不屬於食品,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標準為由,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判令被告退還商品價款並賠付10倍商品價款沒有依據,不予支援。

  另據浙江法院2015年4月中旬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極草産品身份合法,原告(打假人)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

  王某打假極草證據有瑕疵或面臨民事賠償

  據了解,王某除向全國範圍工商部門投訴外,也向各地藥監局投訴,多地藥監部門先後對青海春天進行深入調查,青海春天嚴格按照GMP標準組織生産。就王某向媒體曝光的“蟲草素含量為零”的檢測報告,筆者採訪了一位冬蟲夏草行業專家。該專家指出,王某送檢的檢測機構無檢測蟲草素資質,檢測結果作為證據向媒體曝光是有證據造假之嫌。

  另據盈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分析,王某打假極草客觀上對終端的銷售産生了影響,給極草的品牌聲譽帶來了一定傷害,青海春天如果在此方面維權,王某可能面臨鉅額民事賠償責任。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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