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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商業銀行法是推進金融業發展之必需

  • 發佈時間:2015-05-07 02:30:5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行業觀察

  應消除過度行業保護傾向;做到業務創新與監管相協調;要把所有經營風險納入法治框架內;要金融業融合生長。

  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即將首次迎來大面積修訂。銀監會牽頭已進入實施階段,預計2015年底出建議稿。

  今天,我國銀行業發展與2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各種新興金融業態不斷涌現,商業銀行業務從單一存貸款業務已向混合經營方向發展,尤其外資銀行大量涌入,必將對中國銀行業形成較大衝擊。若《商業銀行法》一成不變,不僅會制約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創新,抑制商業銀行發展活力,更有可能成為經營發展桎梏,並有被外資銀行擊敗的危險。

  從當前看,《商業銀行法》修訂能發揮多方面積極作用。

  一是有利提高商業銀行資金運作能力。目前75%法定存貸比監管指標能降為監測指標,則可大大增加商業銀行資金使用總量,對衝央行過高存款準備金和合意貸款規模帶來的資金壓力,且更能增強商業銀行資金勢力,提高信貸投放能力,對緩解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困局將起到有效作用。事實上,我國央行及監管當局對存貸比分子分母逐漸放鬆和調整,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了存貸比監管作用。尤其,監管部門引進的巴塞爾協議III提出的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監管指標,不僅跟存貸比有一定互補性,而且是更全面、風險敏感性更高的監管指標,完全可替代存貸比作用。

  二是可有效堵塞商業銀行弄虛作假行為。由於嚴苛存貸考核與商業銀行信貸擴張形成較大矛盾,商業銀行逃避存貸比監管,通過各種途徑變相擴大非標準化資産,既導致了銀行理財和同業業務不規範發展,加大了資金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系統性風險。如果取消存貸考核,明確規定可開展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委託貸款、企業債券承銷與投資等,可讓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活動回歸理性。三是能加快推動銀行業改革發展。隨著存款利率即將市場化,國家已出臺並實施了《銀行存款保險制度》,雖為金融改革罩上了防護網,但還難以防範經營道德風險,必須允許銀行業破産,才能實現銀行業經營生態優化,因而增加《銀行破産條例》法律條文已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

  但修訂《商業銀行法》不能草率了事。在筆者看來,應堅持四條修訂原則:一是與原有相關法律銜接,把握好監管尺度,消除過度行業保護傾向,避免有關法律條文相互衝突。二是保護銀行業務創新,做到業務創新與監管相協調,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三是守住風險底線,充分預估各種風險,把所有經營風險納入法治框架之內。四是金融業融合生長,不能忽視其他社會金融業態存在,提倡適度競爭。

  □莫開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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