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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養老金“繼承權”會得不償失

  • 發佈時間:2015-05-07 02:30:5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解決養老金缺口的根本辦法,還是要通過改革、通過經濟發展、通過鼓勵更多的居民參與到養老保險制度中來、通過擴大養老金投資渠道等來解決,而不是損害普通居民的權益。

  媒體報道,在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下,養老金預計發放年數低於預期剩餘壽命8年,養老金投資回報率大幅跑輸待遇增長率,繼承制還導致養老金額外支出,個人賬戶虧損風險日趨嚴峻。有專家建議,改革繼承制,允許個人賬戶“充公”。

  從緩解政府壓力的角度出發,取消養老金“繼承權”,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然而,仔細分析一下則不難發現,這實質是一個得不償失的建議,是把養老金制度推向更加危險境地的想法。

  眾所週知,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養老金所以出現支付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新舊體制接軌,歷史問題嚴重;二是繳費基數標準過高,參保人數不足;三是投資渠道過於單一,貶值現象嚴重。

  從第一個方面反映的情況來看,由於已經既成事實,要想改變已經不大可能。尤其是地方國有企業基本已經改革到位,沒有可以繼續尋找彌補缺口的空間。

  由於我國在制定和出臺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繳費政策時,過於強調通過提高繳費基數標準來彌補解決養老金收支矛盾,因此,造成了養老金繳費基數標準的不斷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的熱情也很低。除企業強行繳納之外,依靠自覺參加社保的居民寥寥無幾。如果再取消養老金的“繼承權”,會讓居民參保的積極性更低。

  實際上,要想解決養老金的缺口問題,還是有一定途徑的。首先,要調整和優化養老金的徵收結構。現行制度個人繳費比例為8%,明顯偏低。可以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比較合適的比例為12%。在此基礎上,再降低總繳費基數標準2個百分點,就可以有效鼓勵企業組織員工參加養老保險,並有可能讓企業通過提高員工收入待遇的方式鼓勵員工參加,可謂一舉多得。

  其二,要強化養老金的投資工作,擴大養老金的投資通道,確保養老金增值速度能夠跟得上發放的要求,而不是出現嚴重的時間性貶值。

  再者,要加大國企收益劃歸養老金的力度,提高國有企業收益劃轉養老金的比重。尤其在目前國企整體上市步伐加快的情況下,要增加國有企業上市收益劃轉養老金的力度,以增強養老金的支付能力。

  總之,解決養老金缺口的根本辦法,還是要通過改革、通過經濟發展、通過鼓勵更多的居民參與到養老保險制度中來、通過擴大養老金投資渠道等來解決,而不是損害普通居民的權益。

  □譚浩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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