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5-06 10:29:52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資訊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行政訴訟法》貫徹實施的重要意義
(一)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土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的重要法律制度。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著力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法律實施問題,擴大了受案範圍,暢通了訴訟渠道,完善了訴訟程式,進一步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和對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推進法治國土建設提出了更高標準。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法治意識,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土的高度,充分認識學習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重大意義,深刻領會其立法精神和掌握其主要內容,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全面提升。
(二)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是維護群眾權益,構建和諧有序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重要途徑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步伐加快,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土地、礦産等國土資源的資産、資本屬性不斷凸顯,國土資源糾紛高發、多發,如徵地補償安置、礦業權和土地産權處置等糾紛都大量存在。有效解決行政爭議,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好“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法定職責,必須不斷加強和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引導和支援公民法人通過行政訴訟依法維權,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構建和諧有序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三)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權力,提升國土資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的重要抓手
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訴訟是監督機制,通過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行政訴訟是糾錯機制,通過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行政訴訟是發現機制,通過發現行政管理中的制度性普遍性問題、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促進行政機關完善制度和規範管理。當前,國土資源工作正處於改革內容逐步深化、管理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關鍵時期,通過行政訴訟的監督、糾錯和發現功能,能夠有效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合理化,不斷提升國土資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
二、嚴格落實《行政訴訟法》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深刻理解《行政訴訟法》立法目的,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意識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法目的方面,突出了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內容,並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明顯不合理行政行為的審查,對於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無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基本法治理念,要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享有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各項行政權力納入法治化管理,嚴格遵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要注重權利保護,將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作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自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注重程式建設,程式既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實體法律規範實施正當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程式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權。
(二)準確把握《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嚴格規範履行管理職責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確認土地、礦藏、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決定以及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等納入受案範圍;同時,規定了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等,首次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查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從而賦予了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司法裁判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現有確權、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程式,依法裁決,妥善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利。要從保障農民權益出發,切實規範徵地程式,全面推進國土資源政務公開,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嚴禁規範性文件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和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三)積極應對復議機關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內部監督和糾錯功能
為解決目前行政復議維持率高、糾錯率低的問題,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確定了復議機關共同被告制度,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全面規範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糾正對行政復議工作認識上的偏差,切實解決機構不健全、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案件審理干擾多、糾錯難、執行難的問題。要督促被申請人按照法定時限履行答覆義務,逾期答覆的,應當依法撤銷;要嚴格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要合理劃分應訴職責,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對行政行為進行答辯和應訴,復議機關的復議機構負責對復議決定進行答辯和應訴;復議機關決定改變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復議機構負責對復議決定進行答辯和應訴,相關業務機構協助辦理;直接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業務機構負責答辯和應訴,復議機構協助辦理。
(四)高度重視法院生效裁判執行新規定,依法履行執行義務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加大了行政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責任,增加了三項規定,一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情況予以公告,二是將原法處罰行政機關修改為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三是對拒不履行社會影響惡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遇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履行可能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等情形,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要認真對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深入分析搜尋原因,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並按照司法建議書的要求反饋人民法院。
(五)全面實施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確立了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基本原則。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訴訟法》,抓緊建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明確、細化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情形、程式等。從2015年5月1日起,部機關率先建立並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人或者司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當前,下列兩類案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一是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二是法制機構認為負責人出庭應訴更有利於化解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加強組織領導,保障《行政訴訟法》順利實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牢固樹立權責一致的觀念。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著力解決對行政訴訟重視不夠、行政應訴力量不足、分工不明、職責不清、權責不對等的問題,保障《行政訴訟法》順利實施。要高度重視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案件,分析問題根源,健全管理制度。要將行政應訴相關情況特別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指標考核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
(二)抓好學習,開展培訓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學習《行政訴訟法》作為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準。要將宣傳《行政訴訟法》納入普法的重要內容,引導公民法人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訴求、解決爭議,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氛圍。要建立行政訴訟案件旁聽制度,切實增強領導幹部和國土資源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程式意識和證據意識。
(三)充實人員,提升能力
隨著《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呈逐年上升的態勢,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和工作需要,充實、配備行政應訴人員,保證行政應訴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定期對行政應訴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保證行政應訴人員應訴能力與案件審理相適應。要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律師、法學專家作為法律顧問,代理出庭應訴和指導、協助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於重大、疑難、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和涉外的案件,應當由法律顧問進行研究和論證。
《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實施,關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關係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關係法治國土建設。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實施,將其作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內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立足實際,以貫徹《行政訴訟法》為契機,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向更深層次、更高水準邁進。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地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