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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領導家屬禁商令”值得期待

  • 發佈時間:2015-05-06 01:30:4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5月4日,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佈實施,規定上海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5月4日《人民日報》)。

  作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重要步驟,上海在全國率先制訂並實施約束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行為的規定,體現了“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要越嚴”的原則,著力於制度的“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值得期待。

  領導家屬不當經商,容易成為腐敗的病灶。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不少都存在領導幹部通過家屬經商辦企業,“一家兩制”、官商一體,製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即便領導幹部本身沒有貪腐,家屬大肆經商難免給人一種“靠官吃官、靠權吃權”的負面印象,很難排除“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嫌疑,容易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

  反腐倡廉,不僅要管住管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也要約束好“關鍵少數”的家屬。領導幹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越要嚴格,其家屬受約束的程度也應越高。對官員家屬的從業行為作出規範,幾乎是國際社會的慣例。如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和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否則必須辭職。法國、俄羅斯等國也有相關規定。從上海市的《規定》看,對省部級領導幹部要求嚴於正局職領導幹部,對正局職領導幹部要求嚴於副局職領導幹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於其他單位領導幹部。對於政法系統的領導幹部更是有“雙重”約束,前不久頒布實施的《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還明確,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上海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

  客觀地講,上海的《規定》比較實在和具體,可操作性較強。如《規定》對所謂的經商辦企業予以明確,主要包括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也屬此類。《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並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明示,專項核實後,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對漏報、瞞報者,依規依法予以處理。《規定》還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領導家屬禁商令”,貴在動真格,難在抓落實。有關部門應主動接受群眾舉報,在探索公開監督方面有所突破;還應防止形形色色的變通現象,如領導幹部委託或借用其他親友的名義經商辦企業等規避監督的問題。期待上海版“領導家屬禁商令”實施並逐步完善後,能在全國推而廣之,進一步築牢反腐倡廉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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