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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定市級官員配偶禁止經商辦企 新規解讀

  • 發佈時間:2015-05-05 07:07:1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上海市4日召開黨政負責幹部大會,備受矚目的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佈實施。規定體現“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要越嚴”的原則,著力於制度的“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作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一個實際步驟,上海在全國率先制訂並實施相關規定。

  □發佈

  規範親屬,上海先行先試

  在4日召開的上海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上海市委正式公佈並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記者了解到,從去年九、十月份開始,上海市委根據中央第二巡視組對上海巡視反饋意見和本市三批巡視工作情況,抓住“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的問題,決定制訂相關規範文件,從而完善制度規範、嚴肅規矩紀律,回應社會和群眾關切,落實從嚴管黨治黨。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對上海進行這項工作試點,中央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援,跟蹤進展,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擴大試點、逐步全面推開。3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要求上海先行先試,在落實從嚴管理幹部方面走在前列。

  從醞釀研究到正式出臺,歷時8個月時間後,最後成文的規定兩千多字,字斟句酌。在此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多次主持召開會議、逐一徵求意見、在多個場合“吹風”;上海市委多次請中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支援;文件基本形成後,上海市委又向各市級機關和110多家單位徵求意見。

  ■解讀

  從嚴治吏,重在制度規範

  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存在通過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製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的,佔了相當大的分量。類似的問題,上海也有所發現。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坦言,當前,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經實際存在,成為一種社會現象。這種所謂的“黃金搭檔”很容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

  退一步説,即使沒有“腐”,這種現象仍然會給人一種“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印象,人們會認為這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這必然會對黨的威信、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消極負面的影響,對黨長期執政不利。

  此外,從歷史教訓和國際經驗看,對官員親屬的從業行為作出相關規範也很有必要。例如,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和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否則必須辭職。法國、俄羅斯等國家也都作出了相關規範。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股道。今天,我們的領導幹部走進組織上為你打開的一扇事業發展、個人進步的門,自己那個經商發財的窗就應該關上。”應勇説。

  “上海的規定不是‘另起爐灶’,是與中央有關規定、國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將已有的規定抓落實到位。”應勇説,上海的這個規定一方面是堅持和重申中央有關規定,同時結合上海的實際進一步加以細化和完善,通過嚴格規範、嚴格要求、嚴格實施,切實抓好中央有關要求在上海的落實落地。

  □焦點

  具體規定都是什麼

  上海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如何進行督查問責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幹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規定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説,對於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此外,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哪些人是領導幹部

  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上海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經商辦企業指什麼

  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解讀

  抓關鍵少數,權力越大管理越嚴

  上海市委認為,重要幹部要重點管理。領導幹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越要嚴格。從規定內容看,對省部級領導幹部要求嚴於正局職領導幹部;對正局職領導幹部要求嚴於副局職領導幹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於其他單位領導幹部。

  對於政法系統的領導幹部而言,更是有“雙重”規定的約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姜平介紹,除了此次規定,4月23日頒布實施的《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還明確,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上海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

  做細化界定,可執行可操作

  細節決定成敗,制度不能“牛欄關貓”。為了確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規定的可執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細功夫”:一是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二是明確了予以規範的領導幹部範圍;三是對領導幹部的配偶,與子女及其配偶的嚴格管理有所區別。

  下一步,上海還將對“受聘擔任的高級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關聯企業”“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等概念作進一步的細化和界定。

  可檢查可問責,形成制度“閉環”

  規定明確了相應的督查問責機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與此同時,應勇表示,在今後的幹部工作中,上海將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如果不符合規定,不列為市管幹部考察對象和擬任人選。

  據了解,規定公佈實施後,上海將組織領導幹部進行專項申報,逐個核實甄別,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處理。今後,上海將實行常態管理,探索形成長效機制。

  □專家説法

  應防止利用他人名義經商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王錫鋅認為,如果“力道”到位,從目前的條件來看,此細則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但要做到有效兌現,在防止利用他人名義經商以及責任落實等細節問題上還要多些關注。

  王錫鋅説,規定出臺後,和規定對著幹,違反明規則、顯規則的毫無疑問會變少,但如果有利益交換的空間,可以預計變著名義或利用他人名義來註冊公司經商辦企業的情形還是會存在。應該如何建立有效的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這是規定落實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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