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讀有分歧 消協來調解
- 發佈時間:2015-05-05 10:31:45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而商家則認為:“其一,在訂立合同時,雙方是按照樣品的式樣簽訂的合同,樣品上並沒有標示商標,而自己所配送的移門也是樣品的式樣,並沒有違反合同約定;其二,移門是在消費者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才交付並安裝的,並在現場經過消費者簽收確認,並且安裝時間也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其三,商家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之時,簽訂移門的價格也與其代理的品牌移門價格有五千元左右的差價,消費者是知曉的,而徐女士是為了便宜才沒有要求預訂自己代理的品牌移門,顯然明知商品並非自己代理的品牌,因此,自己並不存在欺詐行為。”
另外,商家表示自己是該品牌移門的正規代理商,不存在欺詐的情況,如果消費者覺得該款移門不滿意,可以給消費者辦理退貨,並且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鋻於是因為雙方對合同內容解讀方式的不同,最終造成雙方對合同理解存在差異,而商家在此過程中責任更大一些,所以,經工作人員調解,由經營者賠償消費者雙倍定金4000元,並將已經安裝的移門拆除,更換成其代理的品牌移門。
但是徐女士並不接受該調解意見,堅決要求按照合同金額的3倍賠償其21000元,並換成商家代理的品牌移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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