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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4-29 21:31:2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近日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支援方向,申請、分配和支付方式進行了明確。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實行專項管理。地方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落實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應承擔的專項資金,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組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核實並提供相關材料;按規定管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該專項資金重點支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範推廣和産業化示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範,以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有關事項。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方和中央部門申請,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採用獎勵、補助、貼息等方式支援並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資金分配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準等因素,主要採用競爭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據實結算等方式。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採用先預撥、後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准後執行。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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