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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4-28 18:29:20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産業【2015】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部署,繼續做好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工作,嚴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産能,現將《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5年4月20日

  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産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遏制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嚴禁新增産能,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引導産業有序轉移和佈局優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産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本辦法所稱的産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按照國發〔2013〕41號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經國家核準且有必要繼續建設的在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水泥粉磨站建設項目,可不制定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依據本地區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優化佈局。

  本辦法所稱的産能等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與該項目産能數量相等的落後或過剩産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大於該項目産能數量的落後或過剩産能。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二章置換産能確定

  第四條新(改、擴)建項目産能置換指標,須為2013年及以後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産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範圍的鋼鐵産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産能,不得用於産能置換。

  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JT窯技術改造,並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的JT窯,可用於水泥熟料新(改、擴)建項目産能置換。

  未經國家核準的在建項目産能置換指標,須為2011年及以後列入公告的企業淘汰産能。

  2011年以來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的淘汰産能數量,依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淘汰産能數量,依照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核定。

  建設項目産能數量和2015年以後擬淘汰的産能數量,依照換算表(見附1)核定。用於置換的産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條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需置換淘汰的産能數量按不低於建設項目産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三章産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支援跨地區産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産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産業發展格局。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産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七條産能置換指標交易由各省(區、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八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搭建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資訊平臺,為産能置換提供資訊服務。同時,探索建立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

  第九條用於跨省交易的産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和公告。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將産能指標的出讓和需求資訊,按要求(見附2)送工業和資訊化部在全國産能置換指標供需資訊平臺(http://cyzy.miit.gov.cn)發佈。

  第四章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條産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産線)、核定的産能和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産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産能。

  (三)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産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産能置換方案,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報送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産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産能合理,明確置換産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條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將産能置換方案及核實意見(見附3),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向社會公告(見附4)。

  第五章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的産能置換方案,按照《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産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11〕46號)要求,將用於置換的全部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任務,按要求組織淘汰,使其不能恢復生産。

  第十六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淘汰落後産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並根據産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工業和資訊化部之前發佈的産能置換相關文件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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