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民告官”法院必須接訴狀
- 發佈時間:2015-04-28 06:26: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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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各界對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問題非常關注、非常期盼,可能很多公眾都翹首以盼等著5月1日這一天,很可能會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訴到法院。”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在昨天上午的發佈會上稱。
此次發佈會,最高法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涉及立案登記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個方面內容,要求法院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司法解釋》總計27條,將和新《行政訴訟法》一起于5月1日正式實施。
關鍵詞1立案登記
民告官法院須接訴狀七日須確定能否立案
行政訴訟一般被稱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訴訟中最難立案的案件。
針對“立案難”,《司法解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噹噹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司法解釋》規定,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應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追問
能否真正解決立案難?
試點法院收案數量“井噴”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表示,“立案難”在三大訴訟當中可能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訴訟,各界對解決“立案難”問題廣為關注。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立法機關就把解決“立案難”問題擺在首要位置。《司法解釋》除了明確法院要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受理之外,還在幾個具體的程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會給行政訴訟的“立案難”問題帶來比較明顯的解決。
1月28日掛牌的深圳前海法院,是我國首個實行立案登記制的法院。“前海法院、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跨行政區劃的法院,運作這幾個月以來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李廣宇表示,在短時間之內起訴到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所佔的比重非常大。從全國各地法院反映的情況看,今年1到3月份,在新的行政訴訟法還沒有實施的時候,法院受案數差不多三個月就相當於去年一年。
是否所有案件都能立案?
並非任何起訴都照單全收
“目前社會各界對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問題非常關注、非常期盼,可能很多公眾都翹首以盼等著5月1日這一天,很可能會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訴到法院。”李廣宇説,但是立案登記制也應當做一個全面的解讀,立案登記制提出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代表著法院對任何一個起訴都要照單全收,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可能有些問題需要做更深入的調查或者雙方當事人去陳述、辯論,才能把一些條件查清楚,如果確實還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也要裁定駁回起訴。
李廣宇表示,希望公眾不要對這個問題有落差,有人會有疑問,為什麼已經立案了,行政庭又要裁定駁回起訴?搞兩道審查,説到底還是出於更慎重,更對當事人負責,因為在行政庭作出進一步的審查,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辯論、質證等等,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給其提供一些陳述申辯的機會。
關鍵詞2 紅頭文件
百姓可要求法院審查法院可認定是否合法
所謂“規範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稱的“紅頭文件”。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會依照“紅頭文件”來履職。根據《司法解釋》,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對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要在一審開庭前提出,但是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那麼法院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請後,怎麼辦?《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在判決書中闡明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認定它合法還是不合法;另外還可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
追問
為什麼要審查“紅頭文件”?
大量存在若違法後果嚴重
李廣宇指出,所謂規範性文件就是日常所俗稱的“紅頭文件”,“紅頭文件”大量存在,且由於它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覆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如果它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肯定遠遠大於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
李廣宇説,實踐中,公眾對一些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多有詬病,比如有些沒有法律明確依據的亂收費的規定等等,這都是對公眾的合法權益能夠産生直接影響的。
可請求審查的“紅頭文件”包括哪些?
規章以下不包括規章本身
李廣宇稱,可以請求一併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是限于規章以下,不包括規章。“因為規章以及規章以上的行政法規都是受《立法法》調整的”。
李廣宇針對起訴方式稱,公眾不能對“紅頭文件”直接起訴,而是要依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法院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
關鍵詞3 行政一把手
明確“一把手”的定位正副職均可出庭應訴
媒體通常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稱為“一把手”出庭。
《司法解釋》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做了兩項規
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兩名訴訟代理人。
追問
為何要做出規定正副職?
保證出庭制度能落實
李廣宇稱,就行政機關所承擔的廣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職責來看,要求每一個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乃至都要由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出
庭應訴,現實不可能完全做到。對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做出界定,使得在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情況下,副職出庭也能保證制度落實。
領導出庭有什麼用?
利於實質性解決糾紛
李廣宇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打消百姓的不平等感。“比如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縣長在被告席上坐著,當場就提出撤訴,説縣長都親自來了,我的氣也消了,本來就是為了爭一口氣”。
此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更能夠實質性解決糾紛。李
廣宇,過去一般是工作人員或者律師代表行政機關出庭,如果要協調調解,他們往往不敢拍板,還要回去彙報。這樣就不如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親自到庭,當場對調解做出處理。
此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還能更直觀地了解本機關行政執法水準,這比下屬給他彙報10次、20次的效果都更直觀。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