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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長效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4-27 20:50: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長效機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記者安蓓、趙超)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27日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七部門已清理154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全國範圍內招標投標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據統計,七部門共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154件(廢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國31個省(區、市)共清理4612件(廢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

  但清理範圍不全面、內容不徹底、違反上位法的規定邊清理邊出臺等情況仍較為突出,文件內容彼此矛盾和違法設置行政審批、備案、收費以及違規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利受限、負擔加重,嚴重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發揮,而且容易滋生腐敗,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市場主體普遍反映,維護招標投標領域法制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僅靠運動式的清理是不夠的,必須建立長效機制。

  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清理

  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明確,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商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規定定期清理工作機制,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清理。

  二是實行目錄管理。對經清理保留的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彙編,擬定目錄,並向社會公佈,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三是推進資訊公開。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利用資訊網路加強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公開,並暢通意見反饋渠道,方便市場主體及社會公眾線上提出諮詢和有關意見建議。

  四是完善規定審查和後評估機制。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新制定或修改招標投標有關規定,要通過資訊網路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規定要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登記、編號、備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進行實質審查。對實施超過3年的招標投標規定應組織後評估,及時修改完善。

  杜絕“土政策”、“潛規則”

  問:意見在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方面有哪些針對性規定?

  答:意見嚴禁地方和部門以“紅頭文件”設置行政許可,限制市場競爭,以及違法實施行業保護和地區封鎖,禁止政府違法干預市場活動,並從約束政府權力、方便市場主體的角度,強化了相關要求。

  一是將資訊公開作為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基礎,杜絕各種“土政策”、“土辦法”、“潛規則”;二是將公眾參與作為主要方式;三是將嚴格程式作為重要保障,同時要求建立後評估制度。

  支援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儘快投運

  問: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實?下一步如何推進?

  答:意見要求,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建立招標投標規定清理和規範長效機制並組織實施。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定期監督檢查。

  下一步,將大力推進電子招標投標,構建招標投標資訊共用網路。支援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儘快投入運營。依託該平臺,統一發佈全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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